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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和房地产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办法(试行)》近日出台 楼市不良行为将被记录和曝光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和房地产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活动,加强市场各方主体监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我省根据《建筑法》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快速上涨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合我省实际情况,于近日出台《海南省建筑和房地产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对市场各方主体予以明确
《办法》指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将对建筑和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不良行为信息。《办法》中所称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和房地产企业等)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不良行为涉及多方面内容
《办法》中所称不良行为包括以下内容:商业贿赂行为,包括检察、监察等机关确认的行贿受贿行为和经审判机关依法判决的行贿受贿犯罪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的不良行为;《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的不良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等。
不良行为公布6个月-3年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办法》规定,将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诚信档案。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名单、处罚情况,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文本传输方式及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统一对外公布。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公布时间为6个月至3年。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记录,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形成诚信档案,长期保存……对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危害的企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规定进行记录和公布外,可通过主流媒体将其名单向社会公布。
外省企业应提供诚信证明
《办法》要求,各有关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诚信教育,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并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行业诚信制度和诚信体系,及时通报会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外地进琼企业参与建筑和房地产市场活动的,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记录证明。外地进琼企业及人员在琼发生的诚信记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送该企业所在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最后强调,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在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内人士解读海南楼市新政—— 我省房地产开发由“低标准”转向“高要求”
近日,我省出台了《海南省建筑和房地产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办法(试行)》。该《办法》不仅设立了廉政准入制度,还相应出台了109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于我省此次出台的楼市新政,房地产业内人士普遍表示,由此可以看出,我省决心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的各种不良行为。这109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出台,标志着海南房地产开发将由以前的“低标准”转向“高要求”。
房地产开发设立廉政准入制
《办法》规定,我省房地产开发将设立廉政准入制度,对“商业贿赂行为,包括检察、监察等机关确认的行贿受贿行为和经审判机关依法判决的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等不良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在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布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各有关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诚信教育,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并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行业诚信制度和诚信体系,及时通报会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公布时间为6个月至3年。对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危害的企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规定进行记录和公布外,可通过主流媒体将其名单向社会公布。
“该《办法》对海南房地产开发来说应该是一个转折点。”房地产资深业内人士汪志军先生在解读《办法》时首先表达了这样的观点。汪志军说,本世纪以来,海南的房地产开发一直都处在一个良性、稳定的发展势头,海南部分市县的地方经济发展对房地产业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办法》的出台,显示本地政府求变的决心,海南房地产开发将由“低标准”转向“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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