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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划局未经业主同意批准建设工程被起诉

2009-7-4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3|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这边住宅楼加装电梯已经开工,那边低层业主把审批许可证的广州市规划局告上法庭,原告刘学基或成旧楼加装电梯告官第一人。昨天,家住广州越秀区明月二路的首层业主刘学基一纸诉状,将加装电梯的项目审批方———广州 ...

这边住宅楼加装电梯已经开工,那边低层业主把审批许可证的广州市规划局告上法庭,原告刘学基或成旧楼加装电梯告官第一人。昨天,家住广州越秀区明月二路的首层业主刘学基一纸诉状,将加装电梯的项目审批方———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上诉至越秀区人民法院。此案在越秀法院进行了一审。


刘学基提及的明月二路58号、60号均为八层楼房。“两栋楼的业主多为年过80岁的老人”,58号×层住户退休老司机林师傅称,因楼层没有电梯,上下楼梯很不方便,经常出个门光爬楼梯就气喘吁吁。患病老人出行更是不便。


为了上下便利,去年8月26日,两栋楼房的业主代表向市规划局提交了在其宿舍楼加建电梯的申请,并于去年10月16日到10月25日期间进行了批前公示。公示期间,市规划局收到了刘学基等三户低层业主的反对信。为了协调矛盾,规划局于去年12月4日对批前公示专门召开听证会,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今年1月 20日,业主代表向市规划局提交了优化方案,再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月26日,市规划局向这两幢楼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穗规建证【2009】568号)。


昨日的庭审中,原告刘学基要求法官判令撤销这张“不合理” 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在诉讼期间停止加装电梯的一切施工行为。“58号、60号两栋楼加装电梯,都是在原宿舍楼之外新增的建筑体量,并不是‘改建、重建建筑物’,根本不能套用《物权法》第76条,仅仅因为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就进行加装!此外,加装完电梯后,小区通风不良,污染严重,也违反了《物权法》中加建建筑物不得妨碍建筑物通风、采光等规定。”刘学基说,2009年初,原项目申请人进行第二次报批并获得许可证期间,并没有在进行公示,直到他本人在小区大门发现“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市规划局有关人士表示,电梯作为建筑物垂直交通系统的一部分,是不可能脱离主体建筑物而独立存在的,因此属于建筑主体的附属建(构)筑物;加装电梯工程,只是对建筑物局部改建,而在批示之前,已经征得建筑物面积及业主总数均占2/3住户的同意。因此,颁发许可证并没有违反《物权法》相关规定。加建电梯位置的东西两侧并有建筑物,从通风、采光角度来讲,也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至于第二次报批环节中,市规划局为何没有进行批前公示就颁发了“建筑工程许可证”,市规划局未作解释。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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