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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6-28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71| 评论: 0

摘要: 【实施日期】2006/02/01 【颁布单位】 杭建科发〔2005〕973号   杭府法审告9号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你委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
【实施日期】2006/02/01
【颁布单位】 杭建科发〔2005〕973号
 
杭府法审告[2006]9号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你委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科发[2005]973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九日
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杭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杭州市建筑业技术进步,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建质(2005)26号〉、建设厅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所称建筑新技术是指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即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高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与预应力技术、新型模板及脚手架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安装工程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环保应用技术、建筑防水新技术、施工过程监测和控制技术和建筑企业管理信息化技术10个大类。
第三条
杭州市建筑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既可以是应用了多项新技术的综合性示范工程(杭州市级示范工程),也可以是某一项(子项)新技术应用水平突出的单项示范工程(杭州市××示范工程,××——参照附件1中新技术的有关名称)。
第四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的示范工程立项、成果验收和推广工作,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协助进行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杭州市建筑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的:
(一)、新开工工程、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社会影响大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铁路、交通、水利等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
(二)、市级示范工程(即综合性示范工程)为应用八项(含)以上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市××示范工程(即市级单项示范工程)必须是某一项(子项)新技术应用水平突出的。
(三)、有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和创建目标。
(四)、在三年内完成申报的全部新技术内容的。
(五)、应用新技术可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填写《示范工程申报书》(申报书格式见附件2,一式三份)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方案,向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申报,并送市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原则上建筑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每季度申报一次,经审核,并现场踏勘核实,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杭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项目,一般在十个工作日内,在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主办的“杭州建设”网站上公布。已经被确定为示范工程的项目,如果立项条件发生变化,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市建委可以做出取消或更改的决定。
第八条
省(部)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的工程,将从市级示范工程中挑选,由市土木建筑学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进行评估,按立项条件择优选取有代表性的工程推荐上报。
第三章 实施和检查
第九条
申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强化管理,及时总结,并在施工中对新技术的应用情况及时进行文字、照片、视频图像进行记录,被隐蔽的技术应用部分应及时请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第十条
已经被批准列为示范工程计划的项目,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应申报单位应将工程新技术应用的形象进度表报市土木建筑学会。市土木建筑学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有代表性的工程组织观摩交流,培训学习等活动,以推动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对检查中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将酌情取消其申请验收的资格。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全部完成了《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在工程竣工验收45天内,申请单位准备齐全应用成果验收资料,并填写《示范工程应用成果验收申请书》一式二份(格式见附件3),送工程所在地县(市)建设局核实后,向市土木建筑学会申请验收。在市内的工程可直接申请。
第十二条
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应在接到申请后,一般在一个月内对有关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专家委员会对工程应用新技术情况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报市建委备案后生效。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应用验收成果资料:
(一)、《示范工程申报书》;
(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三)、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扼要叙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体会与建议);
(四)、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六)、效益证明(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及经济效益与可计算的社会效益汇总表);
(七)、企业技术文件(通过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
(八)、新技术施工录像及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验收由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组织验收专家委员会进行。示范工程验收专家委员会由具有丰富实际经验的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5~7人组成。被验收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人员,不得聘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五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
(三)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
(四)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验收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资料审查,二是现场查验。验收专家委员会应根据以上内容,对该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水平进行综合评议,并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形成后,由验收专家委员会主任签字。
第五章 验收纪律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应该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撤消申报验收资格。
第十八条 验收专家必须认真审查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报送的验收资料和查验施工现场,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必须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经评审,通过验收的示范项目,报市建设委员会备案,发给《杭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成果验收证书》,并及时在“杭州建设”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市级各类优质工程的评选,应优先从“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选取,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西湖杯”优质工程评选应优先录取取得《杭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成果验收证书》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杭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成果验收证书》的企业在市场招投标、资质监管、评优评奖等建筑市场监管的各个环节评分和评比中给予加分和鼓励,以推动建筑业科技进步。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参与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人员在职称评审、市场监管中应作为对个人考核的工作业绩或给予适当加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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