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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低房价为逃税合同无效 双倍返还定金诉请被驳回

2008-6-2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3|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  买卖双方以做低房价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显然损害了国家利益,故双方签订了《定金协议》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在此基础上,购房人要求卖房人双倍返还自己定金的诉讼请求,当然也未获得支持。近日,人民法院作出卖房 ...

  买卖双方以做低房价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显然损害了国家利益,故双方签订了《定金协议》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在此基础上,购房人要求卖房人双倍返还自己定金的诉讼请求,当然也未获得支持。近日,人民法院作出卖房人陈某退还购房人杨先生2万元定金的判决。
  今年3月24日,杨先生向陈某购买了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一份定金协议,约定陈某向杨先生转让房屋,房屋交易税费由杨先生承担。为了少支付税费,双方约定将原本73万元的合同价做低至58万元,相差的15万元以装修款方式支付。同时,合同还约定,协议签订后15日内双方需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陈某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杨先生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已付定金。同日,杨先生支付定金2万元,陈某为其出具了收条。此后,由于陈某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与杨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杨先生认为陈某违约,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退还2万元定金,并赔偿违约金2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杨先生与陈某签订的定金协议中约定房屋交易中的税费由杨先生承担,又约定做低房价,其目的是为了少缴税费。少缴税费的受益者是杨先生,这样做导致的后果是国家税费的流失。因此杨先生与陈某双方以做低房价的手段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显然损害了国家利益,故双方签订的定金协议无效。由于定金协议无效,因此,双方应返还各自取得的财产。故杨先生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不予支持,陈某仅需将2万元定金还给杨先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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