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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委员:要依法依理依情处理好“小产权房”问题

2008-4-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8|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由开发商或当地村集体开发建设销售的房屋,它不能获得国家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其“房产证”多由乡镇政府自制颁发。这个“小产权房”的灰色市场,多位于城乡结合部,由于 ...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由开发商或当地村集体开发建设销售的房屋,它不能获得国家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其“房产证”多由乡镇政府自制颁发。这个“小产权房”的灰色市场,多位于城乡结合部,由于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因而成本低、价格低。但是,由于城市土地级差地租的扩散效应,销售中仍然存在很大利润,这种利润诱惑使得当前城郊农村房地产的违规开发势头猛烈,难以阻止。
据千万家监测数据显示,“小产权房”已达到现存全国实有村镇房屋建筑面积330亿平方米的20%以上,其中仅涉及村镇住宅的,大约50多亿平方米;仅北京一地,“小产权房”总量占到了市场在售楼盘总量的1.5至2成;深圳这类住房占的比重,高达40%至50%。
“小产权房”是在我国城镇化迅速发展时期集体土地法规体系不健全的大背景下产生发展起来的,原因错综复杂,违法情节也千差万别。为避免社会矛盾激化和造成资源浪费,“小产权房”的处理,必须在真正理解立法宗旨的基础上,全面、综合地将其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完成。为此建议:
第一,严肃查处占用耕地建起的违法住宅开发项目。18亿亩耕地这根底线不能突破,对开发商占用耕地参与“小产权房”开发获利的,政府要没收、罚款。今后,面对新的土地违法形式,应该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对情节严重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购买村民住宅的应追缴非法收益,并作出应有的经济处罚,以维护法律和政策的尊严。对在建的占用耕地的“小产权房”应立刻停止。
第二,对在农村原建设用地上已开发出售的商品房,补办手续,予以合法化。此类情况例如,被称为“画家村”的北京宋庄镇中心区占地面积511.65公顷,其中的村镇建设用地480.69公顷就可以通过宋庄镇创意产业园的规划,分项目、分区域地采用各种并购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转移,从而实现合法化。与此同时,在此长期定居谋生,可向当地村镇申请农村户口,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按标准向集体交纳宅基地使用费后即可获得土地使用权,在保证房屋与土地权属统一的情况下取得农村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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