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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低层住宅之法规尚需完善

2008-2-2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5|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房屋建筑施工方需要具有相应的等级资质,这对于我国建筑业来说算是一个常识。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这种常识却遭到了颠覆:在我国农村自建低层住宅中,没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完全可以合法地接受施工委托。其原因就 ...

房屋建筑施工方需要具有相应的等级资质,这对于我国建筑业来说算是一个常识。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这种常识却遭到了颠覆:在我国农村自建低层住宅中,没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完全可以合法地接受施工委托。其原因就是在我国的建筑法律体系当中,农村自建低层住宅被排除在外。
  案情
  2006年9月16日,农民李某与农民工匠张某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张某承包为李某建一座二层住宅楼。合同签订后,张某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并按时完成了工程。其后,李某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为此,张某多次要求李某给付尚欠的工程款7600元,但是,李某却以张某没有建筑资质证书、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其已付清建筑直接费为由拒付。于是,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尚欠的工程款7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李某在张某全部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全部工程款的义务,李某拒付拖欠工程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给付工程欠款的民事责任,故张某要求李某偿付余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同时,建设部曾于1996年7月17日发布了《[BAIKE]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工匠在村镇从事房屋建筑活动应具备一定资质。但建设部的上述规定已于2004年7月基于《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而被取消,并没有其他替代的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因此,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农村建筑工匠的从业资质作出规范要求。因此,李某以张某没有建筑资质证书、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为由拒付余欠工程款于法无据,遂判决:李某支付给张某尚欠的工程款7600元。
  点评
  本案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法院的判决十分正确,李某的败诉甚至令其颇有“刁民”的色彩。然而,本案却暴露出了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无施工资质要求这一法律尚不完善之处。其实,自2004年7月《[BAIKE]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被取消以来,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便已几乎不受建筑领域相关法规的约束,而在我国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这恰恰是立法需要完善之处。
  在我国目前的建筑法律体系中,除去本案中有关“施工资质”的问题外,对于施工监理、材料选用、建筑节能、抗震防灾及住宅验收等方面,农村自建低层住宅均缺乏强制性标准及规范。而且,我国《[BAIKE]建筑法》中也明文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造成这种情况的历史原因,主要是由于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结构较为简单,施工难度较低。然而,随着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乡间别墅式小楼已随处可见,相比较以往的低层住宅建造方式,不仅在体量上有了相当增长,宜居程度也有了较大提升。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施工方法已不能适应目前的建筑需要,农村自建房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
  就笔者所知,我国农村的自建房存在着严重的抗震减灾能力不足问题。仅在“桑美”台风肆虐期间,整个苍南地区2万余间房屋倒塌,17万多间房屋严重受损;2006年7月的云南昭通市地震造成6000多间房屋倒塌,9000多间房屋成为危房。可是,这方面的法规———《[BAIKE]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抗震防灾仅规定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指导其采取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就目前情况来看,仅以鼓励推行政策,其力度显然是不够的。
  同时,由于《[BAIKE]行政许可法》施行后,《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不被执行,在没有新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施行的情况下,农村自建低层住宅中施工人员的素质自然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这也就意味着,施工人员可能没有专业技术等级认证,施工队伍可能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与资产,施工工艺可能不符合建筑在特定环境下的强度要求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
  刨去法律漏洞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外,“法规真空”还可能对农村自建低层住宅造成“软损失”。在笔者翻阅的地方建筑节能法规中,大多将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排除在外。这使得自建住宅的用材选料存在相当大的随意性,虽然建筑能耗问题并不会造成人员伤亡等恶劣后果,但在立法中将农村自建低层住宅排除在外的“习惯性”做法,多少有些不符合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
  笔者认为,若要使上述问题得到根本性解决,首先需要纠正的便是农村自建低层住宅可自行调节,不需要明文规定这一“立法陋习”,从根本上予以立法重视。同时,在资质管理、建筑设计,甚至建筑节能及建筑验收等各个方面,将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纳入我国建筑监管体系当中,出台相应的管理政策。此外,由于农村自建低层住宅存在随意性和低成本等特点,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相关部门也应注意用经济手段进行激励,同时针对不同地质条件及地区出台建筑设计范本,对建筑结构性问题进行约束。
  笔者建议,在进一步的文件规范出台之前,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的安全意识,合法地保障自己的权益。比如在村民申请建房时,提醒村民要找有资质和技术设备较为完善的施工队伍;在入住前请质检机构对房屋进行验收,让农民真正做到“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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