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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有偿使用土地价格暂行规定

2007-12-2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6|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1994/03/27 【颁布单位】珠府1994第12号 珠海经济特区有偿使用土地价格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管理,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经营土地,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经 ...

【实施日期】1994/03/27
【颁布单位】珠府1994第12号
[CENTER]珠海经济特区有偿使用土地价格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管理,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经营土地,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价格,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出让、有偿划拨的价格。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香洲区、横琴开发区、淇澳管理区等区域。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价格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用地功能类别(共分为六类):
  1.商业(含商场、餐饮、娱乐等)、金融(含金融业的营业厅和办公楼)、加油站用地;
  2.写字楼、别墅用地;
  3.宾馆、酒店、经营性招待所、住宅用地;
  4.工业、仓储、码头用地;
  5.营业性公用事业(供水、供电、通讯等行业)用地;
  6.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和部队的办公、住宅、学校用地。
  (二)地区类别(共分为三类):
  一类地区:拱北,吉大,香洲,湾仔,马骝洲及横琴岛横琴大桥以东,十字门,中心沟东堤以东;
  二类地区:前山,南屏,鸡公山至珍珠乐园,淇澳岛,横琴岛横琴大桥以西,中心沟内及解放村、红旗村、新旧村;
  三类地区:珍珠乐园至金鼎,南屏中学至珠海大桥,洪湾南、连屏西,横琴岛除一、二类以外的地区。
  各类地区界限由市国土局制作分区图予以明示。
  第六条 有偿使用土地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出让金;征地拆迁平整费;市基础综合配套费;土地管理费。
  第七条 有偿使用土地价格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汇支付的,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比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50年计算。若需要延长或缩短的,经批准后可以延长或缩短,并按延长或缩短的年限相应增、减地价。
  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或使用人必须有用地合同签订后90天内到市国土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偿划拨,受让人或使用人应当按本规定附表所列的价格标准向市国土局缴纳使用土地各项价款。
  综合建筑用地价格按不同功能所占比例分别计算。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收地价时给予优惠:
  (一)工业用地中配套的办公、单身公寓和食堂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的,按工业项目的价格计收地价。
  (二)高科技工业用地经市科委确定技术等级(一至五级)后依据技术等级从高到低按工业用地的标准分别减收50%、40%、25%、15%、10%的地价款。
  (三)市政设施中的道路、广场、管道、线路、走廊用地按每平方米30元计收。
  (四)为鼓励建设非营业性的停车库、专用停车场、单车房、架空层,按每平方米100元计收。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价格按以下办法分别给予调整:
  (一)别墅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超过1:0.4。经市规划局批准容积率超过1:0.4的,超出的建筑面积必须另按别墅功能容积率等于1:0.4时的楼面地价计收地价。
  (二)市规划局批准的容积率大于1:1的用地,超出容积率1:1的建筑面积部分仍按标准价格计收。土地使用者要求增加容积率如经批准,增加部分按标准价格的100%计收。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容积率的则按标准价格150%计收。
  (三)用地临街并处于地区分界处的,道路两侧临街用地统一按较高类别的地价标准计价。
  (四)根据地质差异将市区土地的地质系数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以地质分类图为准),二、三级用地依次减收5%、10%的地价款。
  第十二条 临街用地根据其实际临街长度加价。加价标准如下:
  一类地区:地块所临街道宽度40米以上(含40米)的,每米收取4000元;宽度30米以上(含30米)40米以下的,每米收取3000元;宽度15米以上(含15米)30米以下的,每米收取2000元;宽度不足15米的不加收。
  二、三类地区的地块临街加价标准按照一类地区标准依次减收20%和30%。
  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的临街用地按其所在地区类别的临街加价标准减收50%。
  第十三条 占有海(河)岸线的,按占用岸线的长度每米加收3500元(未经规划委员会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讨论的不准出让)。
  第十四条 码头岸线用地根据码头停泊的吨位和岸线的长度按以下标准计价(未经规划委员会和土地委员会讨论的不准出让):
  (一)1000吨以下的,每米8000元;
  (二)1000吨以上(含1000吨)5000吨以下的,每米1.5万元;
  (三)5000吨以上(含5000吨)1万吨以下的,每米2.5万元;
  (四)1万吨以上(含1万吨)5万吨以下的,每米4万元;
  (五)5万吨以上(含5万吨)10万吨以下的,每米5.5万元;
  (六)10万吨以上(含10万吨)的,每米7万元。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收地价:
  (一)国家规定不计算建筑物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建筑物在设计标高±00以下的部分。
  第十六条 市区扩建、加建的建设项目按报建面积计算地价(不包括征地拆迁平整费)。
  市政府批准指定的建市以前旧区改造项目,按珠府办〔1993〕22号文办理。其他拆旧建新的项目按照拆一减一的原则计收地价,超出部分照价计收。
  拆一减一是指拆除每一平方米永久性建筑物,在新报建的建筑面积中减收一平方米的地价。临时建筑及违章建筑不予减免。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功能或提高容积率。经批准同意改变用地功能或提高容积率的,必须按以下规定补交地价:
  (一)经批准同意改变用地功能的,按现行价格标准计算不同功能地价差,补交地价。
  (二)已建成楼宇经批准同意改变使用功能的,按现行功能价格标准的120%计算地价并减去原地价后,再补交地价。
  (三)土地使用者要求并经批准同意提高容积率的,按现行价格标准的100%计价。
  第十八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用地年租金根据不同功能按相应的用地价格标准的3%计价。
  临时占用海(河)水面的,每年每平方米收80元。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
  第十九条 市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的生产、生活用地,按统征和预征时所核准的底册为依据,生产用地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生活用地每户不超过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在生产、生活自留用地范围内兴建私人住宅和二、三产业的(商品房除外),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确定的地区类别按以下标准优惠收费:
  (一)一类地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元;
  (二)二类地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元;
  (三)三类地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元。
  农村集体生产用地面积或生活用地及建筑面积超过上述面积标准的,不享受优惠计价待遇,一律按照其用地功能、地区类别计收地价;征地农民新分户住宅用地按附表7标准50%计收地价。
  第二十条 城市居民、其他个人、农村私人(除第十九条规定的以外)使用旧宅基地、集体用地或国有用地建私房的,均应按本规定交纳地价。
  第二十一条 农村自留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开发经营商品房的部分,其用地价格按照农村自留用地经营房地产价格标准(附表7)计价。
  第二十二条 渔民、蚝民的鱼塘、蚝田被征用后所留用的土地,参照市区农村集体用地被征用的优惠条件计收地价。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列各项用地价款的缴纳,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完成。确需延期或分期付款的,必须经市国土局同意。分期所付的款额,除本金外,每月按1.8%加收地价;未经市国土局同意延期,或延期、分期付款到期但仍不缴纳地价款的,除在逾期时间按1.8%加收地价款外,每天再加收0.5%的地价款,或者由市国土局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私人建房用地的价格标准由市国土局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或使用人除按本规定的价格标准缴纳地价款外,还必须依照政府的规定每年缴纳土地使用费(或土地使用税)。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附表所列使用土地价格标准在本规定实施以后,可以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由市政府进行调整并颁布施行。
  第二十七条 西区、万山管理区有偿使用土地的价格标准由国土部门依照本规定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珠府〔1992〕1号文、珠府〔1992〕26号文、珠府办〔1992〕57号文同时废止。其他规定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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