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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籍在我市的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在其原宅基地上建房地价缴纳标准的通知

2007-12-2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9|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1998/06/25 【颁布单位】珠府37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原籍在我市的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在其原宅基地上建房地价缴纳标准的通知 近年来,原籍在我市的不少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要求在其原宅基地上建房,并通过 ...

【实施日期】1998/06/25
【颁布单位】珠府[1998]37号
[CENTER]市人民政府关于原籍在我市的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在其原宅基地上建房地价缴纳标准的通知
近年来,原籍在我市的不少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要求在其原宅基地上建房,并通过政协委员提案等方式要求在报建收费方面给予一定优惠。为保护广大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的爱国爱乡热情,促进我市和经济特区的现代化建设,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原籍在我市的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经批准在其原宅基地上建房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的原宅基地是指现有合法地上建筑物的祖屋所占(不包含1979年3月5日建市以后转让得到的土地)并且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建筑物)所有权人均为海外侨胞或港澳台同胞的土地。华侨、港澳台同胞的身份由市侨办、市对台办确认为准。
旧宅基地上原有房屋已经倒塌废弃,但原有房屋确实属于海外侨胞或港澳台同胞所有的祖屋,并且该旧宅基地尚未确定新的合法使用权人的,可按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的原宅基地认定。但原废弃的旧宅基地已安排给新的使用权人合法使用的,则视为原宅基地使用人的权利消失。
二、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在其原宅基地上建房,必须按我市现行规定的个人住宅报建申报程序办理报建手续。其用地原则上不得超出其原宅基地范围;原宅基地面积确实过小的,经当地村民委员会或其原宅基地辖区内基层自治组织同意(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的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同意),在不妨碍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四邻住宅建设及使用的前提下,可适当扩大原宅基地的使用面积。
原宅基地虽存在,但依据村镇规划及已经批准的四邻房屋建设情况,确实难以合理利用的,在该侨胞或港澳台同胞同意明确放弃原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下,村委会可以在本村的自留用地或村内空地上重新划地安排。但新安排的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新建的房屋基底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
三、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利用其在城市旧区内的旧房进行拆旧建新的,必须依法报批,并符合我市的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规划。已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列入旧城改造范围内的,应当服从旧城改造规划的统建安排,不得申请在原宅基地上单体报建。
四、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利用其原宅基地建房,地价标准实行如下优惠:建筑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以内的,地价按我市现时规定当地征地农民新分户建房地价标准缴纳,其中拆除现有合法的旧房屋部分享受“拆一减一”政策,即每拆除一平方米合法的旧建筑,新建时免除一平方米新建筑的地价(只收8元/平方米地价差);经批准允许其新建房的建筑面积超出160平方米的,超面积部分的地价,按市政府现行规定的有偿出让地价标准缴纳。未经批准的用地和建筑面积,应视为违法、违章用地和建筑,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经批准在原宅基地以外的地方重新划地建私人房屋的,其建房地价按市政府现行规定的有偿出让地价标准缴纳。
六、本通知的适用范围为除斗门县自管留用地及其旧区用地以外的我市市级规划国土部门管辖区域。斗门县范围内的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利用其原宅基地建房的优惠待遇,原则上参照本通知执行,但具体地价收费标准由斗门县制定,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备案。
本通知的各项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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