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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闲置费的通告

2007-12-14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3|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1999/08/12 【颁布单位】珠府7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闲置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闲置土地的管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防止新的土地闲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5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 ...

【实施日期】1999/08/12
【颁布单位】珠府[1999]73号
[CENTER]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闲置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闲置土地的管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防止新的土地闲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5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决定对我市闲置土地征收土地闲置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闲置土地:
(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或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土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二)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完成地面平整工程,具备开发条件后满1年仍不开发的;
(三)城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后,其土地使用者未按公告规定时间实施拆迁工作满1年;或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四)已动工开发的面积占该宗地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2/3的,其中尚未动工开发的或停工1年以上的土地。
二、土地闲置费从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确认闲置土地之日起,按日计征,由闲置土地的使用者按规定标准每月缴交。
三、土地闲置费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征收收,实行委托银行代收费,由缴款人直接到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缴交,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16日起,按日加收0.3%的滞纳金。拒缴土地闲置费的,国土管理部门可按其拒缴金额,收回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或者拍卖,招标或者拍卖所得首先用于抵交土地闲置费。
五、请有关土地使用者于9月10日前持有关资料到各辖区国土所登记,接受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的审核、确认。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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