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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1999/11/26 【颁布单位】珠房改字[1999]12号 市房改委关于做好房改售房善后工作的通知 我市按房改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和房改标准价房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补差及利息的工作,将于今年12月31日结束。为妥善做好售房工作,满足干部职工的购房愿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房改出售条件的公房,若入住者要求购买且其本人具备房改购房资格,住房产权单位应考虑尽快为其办理房改购房手续;已按房改标准价出售了的住房,若购房人要求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补差及利息,且该房符合补差条件,住房原产权单位须为其办理补差手续。 二、尚在建设之中的公房、已订购尚未办妥产权证的公房,须抓紧建设和尽快办证,确保职工在今年12月31日前购房。因特殊情况如产权已办理抵押或被查封的,必须在今年12月31日前书面向市房改办报告,以确定解决办法。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分流和下岗职工的住房问题,按《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和失业职工原有住房问题的通知》(珠府[1998]77号)处理。 四、属下列情况的住房,不能房改出售给职工。 1、尚未解除抵押或查封的;2、已列入改造范围,属拆除对象的;3、属危房、严重损坏的;4、与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无法分割的;5、1983年2月以后竣工的单家独院住房(暂缓);6、房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宜房改出售的住房。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