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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有形土地(产权)市场运作的暂行规定

2007-12-1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5|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1/07/01 【颁布单位】珠海市监察局/珠海市国经局/珠海市规划国土局/珠府办7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国经局、规划国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有形土地(产权)市场运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监 ...

【实施日期】2001/07/01
【颁布单位】珠海市监察局/珠海市国经局/珠海市规划国土局/珠府办[2000]7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国经局、规划国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有形土地(产权)市场运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监察局、国经局、规划国土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有形土地(产权)市场运作的暂行规定》,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有形土地(产权)市场运作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有形土地(产权)市场的运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下列土地使用权(含空地和有合法地上建筑物的房地产权)转让,一律纳入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一)原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商用土地使用权转让。
(三)法律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的转让。
二、国有、国有控股和集体企业产权(含空地和有合法地上建筑物的房地产权)转让,一律纳入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三、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或企业产权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下称两个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之前,必须到市房地产登记交易管理中心查询该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权是否有查封、抵押、产权纠纷等限制转移的情况。产权转移限制没有解除的,不能进入两个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四、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房地产权或转让企业产权的,须经市国经局批准。涉及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条件或以分割转让方式转让的土地进入两个交易中心,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由市规划国土局核准。
五、市国经局和市规划国土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批准(核准)土地使用权和企业产权进入两个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后,应及时通知产权单位委托有专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其中土地(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须报市规划国土局确认。
六、土地使用权或企业产权进入两个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依竞争性强弱,应采用挂牌公告、协议转让、协议竞价,公开招标、委托拍卖方式进行。挂牌公告的期限为一个月,特殊情况可延期2至3个月。在规定期限内有2个以上单位申请竞买的,可采用协议竞价、公开招标、委托拍卖方式转让;只有一个单位申请购买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
七、以招标、委托拍卖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包括以转让企业产权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招标、拍卖前应制定招标拍卖文件和投标、竞买规则,并在《珠海特区报》上发布招标、拍卖公告。招标、拍卖时,参与竞投或竞买的人员应达到规定的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由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或市产权交易中心重新作出安排。
八、以招标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设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属空地转让的,评标工作由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主持;属企业产权转让的,评标工作由市产权交易中心主持。除主持人外,其余人员在开标前一天根据需要从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工作采取记名方式封闭、连续进行,招标结果应及时对外公开。
九、市国经局、市规划国土局和两个交易中心应按照本通知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我市有形土地(产权)市场的规范高效运作。具体分工和操作程序是:
(一)市国经局和市规划国土局派驻两个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在“窗口”受理土地使用权和企业产权转让申请。
(二)市国经局、市规划国土局等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能,依法对企业转让土地(企业产权)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核准)的,应通知企业委托具有专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土地(房地产)价格或企业产权价格进行评估。
(三)市规划国土局确认土地(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并依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原行政划拨土地处置方式、补地价标准和缴纳地价款(含缴纳欠地价款)办法。
(四)两个交易中心在有关部门参与下制定公开交易方案,发布招标(拍卖)公告或挂牌。
(五)公开交易。
(六)市房地产登记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房地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十、纪检监察和规划国土、国经等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企业产权市场的监督管理。对不按本通知规定进入两个中心公开交易和不按规范进行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产权),市房地产登记交易管理中心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十一、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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