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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1/09/21 【颁布单位】珠府办[2001]10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到我市办学的国内重点高等院校引入人才住房办法的通知 市住房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到我市办学的国内重点高等院校引入人才住房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到我市办学的国内重点高等院校引入人才住房办法 市住房委员会 为加快实现“三基地一中心”目标,推动“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就到我市兴办高等教育的国内重点高等院校(简称“高校”)教职工住房问题,特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 高校建设教职工住宅用地以行政划拨的形式划地,用地面积根据办学规模,按每一教职工50平方米合计(教职工数按生师比10:1计算),建设的住宅纳入我市经济适用房发展计划。 教职工住宅建设应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大学园区规划要求,节约用地,高起点集中建设,合理布局,完善配套。工程质量一次合格率要达到100%,优良品率要达到50%以上。 第二条 根据粤府函[2001)285号,高校建设教职工住宅,在报建时可向计划部门申请减免供电增容费和供水增容费,其余规费减免按粤府函[1996]233号文规定办理。 第三条 鼓励在珠海工作的教职工购买本校住宅。 第四条 高校住宅只能对在珠海工作的本校教职工销售,不能对外销售。一对夫妇在珠海只能购买一套此类住宅,购房员工名册应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根据行政划拔土地转让房地产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规定,高校建设向员工销售的教职工住宅,报建时应先按规定补交地价,具体缴纳标准按珠府[1994]12号文执行。 缴纳的地价款由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引进高级人才专项住房资金,再按实际情况全额返拨补贴给高校,用于补贴给在珠海工作的教职工住房津贴,具体标准由高校自行决定。 第六条 购买高校住宅的教职工,可享受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与市建设银行提供的个人购房组合贷款优惠政策,每户最高可获8万元的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不足资金由银行提供不超过购房价70%的组合贷款,其中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应按规定在珠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经核实由教职工出资购买的住宅,产权确认到个人,办理经济适用房(平价房)产权证。简化办证手续,属市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半征收。 第八条 高校教职工转让按本办法购买的住宅时,应优先出售给本校或本校无房教职工。 第九条 鼓励高校参照珠府[1999]93号文关于珠海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办法及其配套规定,推行住房货币分配,按供给渠道发给员工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资金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按相关规定统一管理,专款用于教职工住房消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督、协调和解释;大学园区工作委员会协助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国内外重点科研机构、科研院所到我市创办科研机构的,可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