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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业主资料罚款2万元

2007-12-1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4|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下月实施   泄露业主资料罚款2万元   昨日获悉,新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日前通过第45期《市政府公报》对外公布,并将于下月即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相对于旧法规定, ...

《[BAIKE]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下月实施
  泄露业主资料罚款2万元
  昨日获悉,新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日前通过第45期《市政府公报》对外公布,并将于下月即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相对于旧法规定,新《条例》最大的亮点是针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中涉及业主权益的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与服务等几大核心问题,作了更为详细与明确的规定。
  据了解,新《条例》是对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条例》的全面修订,出台了许多创新性规定,如“业必归会”制度、[BAIKE]物业管理监管模式改革、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的投票计算方法等。但由于这些创新突破了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新《条例》采用的是特区立法形式出台,只在特区范围内先行先试。
  《条例》规定,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BAIKE]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二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通过管理规约、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为规范业委会委员任职资格,《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得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也不得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就业。一年内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可中止其委员职务。
  《条例》对故意泄露业主资料的行为予以重罚。如是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泄露,罚款两万元,直接责任人员还要另罚五千元;如是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或者执行秘书泄露,罚一万元。《条例》的另一创新,就是规定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建设单位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以10至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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