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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设计谈起 城市低收入人群应该居住在廉租楼里,根据英国、美国、新加坡和香港等国的成功经验,这些廉租楼,应由政府通过代征的形式免费取得土地,并因产权国有而免收全部土地费用及税费。由于只有建安成本,所以非常便宜,按照我设计的廉租房标准,每套廉租房建筑面积仅约33平米,含装修、家具、电器的套均成本仅约6.8万元(参照图1)。 如果按照平均实收月租400元估算,年收益率达到4800元/68000元=7%,政府只要愿意,随时可以安排保险公司或基金投资建设,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充足的廉租房。由于廉租房是以居住为前提的,每个月住不够20天,就要被解除租约,所以富人无法享受,可以最有效的保障穷人优先。而且还能为那些刚走出校门的年轻人提供三年的实物住房补贴,帮他们攒首付,改变目前国内年轻人普遍“啃老”的陋习。当然,[BAIKE]廉租房由于单套面积小,所以公摊大,居住密度大,防火也很重要,所以我们设计了六部外挂消防梯(参照图2)。 并针对那些可能拖欠房租的老赖,设计了朝北的户型,以解决由于补贴条件改善,而产生“老赖”的实际问题。这种楼应在轨道交通发达的地方建设,以降低居住和交通成本。廉租房住的主要是穷人,不宜建设成片廉租小区,因为容易导致穷人区的社会对立,也不宜收购零散的存量房,那样成本太高,而且容易滋生腐败,租房人的生活质量和管理也无法保证。对于廉租房,政府要做的只是给政策,并向欠租者提供有条件的借款(参照图3)。 最后说一说管理 廉租房的审核机制,退出机制,以及是否应为在本市打工的外来居民服务,都是存在普遍争议的社会问题。 在我看来,廉租房的提供范围,应至少覆盖本市收入最低的10%家庭,包括那些在本市工作的外来家庭,并有针对性的为毕业不满三年的新就业人口提供暂住房。以北京为例,2006年平均工资为30097元,最穷的10%就业人员的平均月收入应在1600元以下,甚至更低,政府应根据财政和统计部门统计的结果,每年调整可以享受补贴的收入上限,并准许收入低于这一标准,且在本市工作,或有本市户籍但无工作的人员,以及毕业不满三年的新就业人口,排队申请廉租房,由政府定期公开摇号,公平分配。 政府应同时严格执行廉租房的租住审查制度,凡是收入已高于这一标准的租户,应限期要求搬出,逾期按市场价格或正常租金水平的三倍收取房租。对于那些租住廉租房,但每月居住不到20天的租户,应视为另有房产,或已不在本市就业或定居,解除租住合同,并限期搬出,逾期按市场价格或正常[BAIKE]租金水平的三倍收取房租。 根据国外的经验,廉租房应不接受任何个人申请,每套廉租房至少居住两人。对于那些敢于转租廉租房的,一旦发现,应按转租时间的政府租金标准的十倍进行罚款。值得注意的是,廉租房是一种政策性补贴,对于那些欠缴租金或罚款的租户,应取消其贷款权,大额消费权,以及被选举权,并将其债务与其社保锁定,本人不能偿还的,应由其直系亲属或子孙负责赔偿。这样不仅可以杜绝老赖,还能建立穷人的社会道德底线。 只要严格管理,并如数提供,是能保证需要的人都可以得到满足的。以北京这样的城市为例,按照总户数的10%,也就是50万套提供廉租房,将能给包括低收入市民及外来打工人员,以及毕业未满三年的新就业人口,提供充足的保障性住房,而且政府没有负担,分配还很公平。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11月14日,财政部正式发布《[BAIKE]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国家九部门联合发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之后,财政部对其出台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截至2006年,各地账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约有80亿元,这部份资金将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另外,建设部等九部门近日联合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也明确,以五条资金来源渠道解决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足,其中包括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新增三条资金来源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八个方面:一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二是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三是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四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五是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六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七是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八是其他资金。 与以往资金来源相比,财政部此次规定的资金来源新增了三条渠道。即:除中央财政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补助资金以外,省级财政预算也要相应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二是提高了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比例。即从原来的5%左右,提高到不少于10%。三是明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均要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保障金租金不能混用 从近几年实际执行情况来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未完全落实到位。截至2006年底,账上各地约有80亿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这部分资金也必须按照规定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此外,部分地区省市住房公积金分中心产生的增值收益在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也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BAIKE]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与[BAIKE]廉租住房租金两项资金性质和用途均不相同,不能混同使用。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专项用于解决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资金,只能用于发放租赁补贴和购建廉租住房,不能用于其他开支。廉租住房租金是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的资金。 为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被挪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 “赖住”将按市场价收租 低收入家庭一旦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将立即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收回廉租住房,对于不能收回的,按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通过完善监控机制保证廉租住房资金专项有效使用。办法规定,对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必须经过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的公示和审核确认无误;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住房状况等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踪复核,适时掌握低收入家庭的基本情况。 同时,对于已经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原采取租赁补贴方式保障的,要立即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原采取实物配租方式保障的,应当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无法收回的要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对于不符合规定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BAIKE]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