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试行)
简介:【实施日期】2003/06/20 【颁布单位】呼政办发63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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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呼政办发[2003]63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二十日 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试行) 一、为规范拆迁补偿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涉及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按《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控制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和拆除地上建筑物补偿办法》(呼政发[2001]59号)执行。 各评估机构应按此标准对拆迁区域进行评估,并经拆迁管理部门确认。 三、本标准仅包括房屋拆迁中的房屋区位补偿价和地上建筑物补偿价。其它补偿以《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为准。 (一)房屋区位补偿价,指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房屋相对于所在地段、拆迁地块的优劣程度等按用途将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折算为原建筑面积进行补偿时确定的补偿价,主要包括基准地价各因素的修正、各种影响因素调整幅度的修正和容积率的修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