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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2/08/18 【颁布单位】济建管字〔2002〕60号 [CENTER]济南市建筑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建筑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现印发《济南市建筑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委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市建筑管理局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具体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本规定向市建管局(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市建管局每月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市建委。 市辖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各自辖区内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有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九)有施工许可证。 (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及竣工验收方案书面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应在约定的时间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具体内容应包括: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3、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4、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由验收人员签字。 (五)工程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质量汇总表等竣工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地基与基础、主体、屋面、设备安装等项目工程质量检查及评定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组织形式、程序、内容和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情况、验收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竣工验收执行规范情况和质量评价结果进行质量监督。对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工程质量不符合竣工合格标准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发责令整改或重新组织验收的通知书,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且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符合规定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备案机关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工程备案手续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五)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 (六)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七)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质量检查报告; (八)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九)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十)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一)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 (十二)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结合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符合规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地基与基础、主体部分工程质量抽查情况,各项功能性指标及试验的监督情况,抽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情况,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情况,审查验收评价情况,其他需要证明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全并对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并在收讫备案文件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个工作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或重新组织验收。建设单位整改或重新组织验收达到要求后,应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竣工工程备案或竣工备案采用虚假证明文件的,备案机关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未经竣工验收及备案或未按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擅自使用工程的,备案机关应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因擅自使用造成使用方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备案机关对不符合竣工备案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准予备案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竣工验收及备案条件、文件完整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已经提出备案,备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予办理或在规定的时间内人为拖延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也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济南市建筑管理局办公室 2002年8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