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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济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11-29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7|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5/05/30 【颁布单位】 济政办字〔2005〕30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济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济南市 ...

【实施日期】2005/05/30
【颁布单位】 济政办字〔2005〕30号
[CENTER]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济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济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218号政府令,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重要性
 廉租住房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改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提高其生活质量的一项保障性措施。落实这项制度有利于建立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和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维护社会稳定,是建设“平安济南”、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确保该项制度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共同推进廉租住房工作的开展。房管部门负责政策解释、工作协调指导以及申请对象条件的审核、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的及时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证的核发,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规范的核发和登记制度。地税部门负责按《办法》要求,落实廉租住房租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分管负责人,落实具体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为无工作单位的申请家庭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积极配合房管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调查审核等工作。
 三、加强工作调度和检查监督
 廉租住房政策实施后,房管部门要及时调度工作运转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保障廉租住房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情况对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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