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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门侵占共有空间 依物权法被判拆除

2007-11-28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5|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  王某与李某是北京市某小区同一幢楼内的邻居,因李某家的防盗门占用了楼房的共有空间,严重影响了王某及其家人的出入与居住,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某将邻居李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李某拆除防盗门、恢复原 ...

  王某与李某是北京市某小区同一幢楼内的邻居,因李某家的防盗门占用了楼房的共有空间,严重影响了王某及其家人的出入与居住,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某将邻居李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李某拆除防盗门、恢复原状。日前,法院依据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2006年8月,李某在自家的房门外顺楼道往外延长约60厘米安装了一道防盗门,防盗门距离邻居王某家的房门仅10厘米左右,并将王某家外墙上用来安装电铃的暗盒封了进去,严重影响了王某及其家人的出入与居住。
  王某在起诉书中称,自己曾多次找李某协商,但李某均不予理会,并称占用的是自家的地方。可是根据新实施的物权法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规定,楼道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共有部分,李某在楼道范围内安装防盗门、非法占有共有空间、扩大自家专有空间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物权法第84条还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作为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应该互相照顾,一方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不应该以损害对方利益为代价。”李某安装防盗门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王某家使用门铃及安装防盗门,因此,李某应当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
  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辩称,自己在安装防盗门时曾征求过王某妻子的同意。而且,根据房屋设计的结构,其安装防盗门的地方是其家门的外延,该外延仅是自己家进出的必经之路,其他住户无需经过此地,因此安装防盗门不会妨碍其他住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未经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批准与同意,在公共楼道内安装防盗门,该行为不但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利,而且直接妨碍了邻居王某对其房屋附属设施及楼道的使用,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李某辩称王某妻子同意其安装防盗门,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依照物权法第70条、第84条的规定,判决李某拆除公共楼道内的防盗门,并将楼道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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