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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主体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11-2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3|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5/09/02 【颁布单位】 市政发〔2005〕10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主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贯彻兰州军区、西北五省(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兰州战区人民防 ...

【实施日期】2005/09/02
【颁布单位】 市政发〔2005〕108号
[CENTER]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主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贯彻兰州军区、西北五省(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兰州战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人民防空工作,现就明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主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安市行政辖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异地建设费的收费主体是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正常的人民防空工程异地建设费收取仍由市建委继续代收。
三、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中弄虚作假,不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应追缴人防异地建设费的,由市人防办追缴。市物价管理部门可对市人防办核发标明收费范围的《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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