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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

2007-11-2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7|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6/04/09 【颁发文号】市政办发〔2006〕7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依法管理划拨建设用地,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强化节约和集约用地,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 ...

【实施日期】2006/04/09
【颁发文号】市政办发〔2006〕7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依法管理划拨建设用地,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强化节约和集约用地,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决定,加强我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
要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逐步扩大有偿使用土地范围。划拨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补办出让手续,依照经评估确认的土地市场价格为基数计算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划拨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利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宗土地用途的,应当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件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对利用原有房地产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属于拆除原建筑物重新建设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开发项目的,应当交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购储备后再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划拨土地使用者临时将临街等部分房地产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报经市、县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按照该宗地对应基准地价新用途与原用途差值的40%,分年向国土资源部门计缴土地收益。
二、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租行为
未经登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限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因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均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以买卖方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报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纳入收购储备。经批准不予收购的,可以委托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并按照市场交易结果和既定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计缴政府应得的土地收益。房地产一并转让的,应事先报经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转让房地产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必须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缴纳转让所得价款中的土地收益。
除政府直管的国有公房占地外,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应当在出租前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租登记,由出租人缴纳出租土地收益,由承租人领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终止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自终止出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土地出租手续。出租土地收益以该宗地和该用途对应基准地价的40%为标准分年计缴。出租土地同时改变原用途的,土地收益按对应基准地价新用途与原用途差值的40%分年加收。出租土地难以分割的,土地收益按出租房屋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计缴。
在城郊六区范围内,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和改变用途应缴纳的土地收益,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城郊六区国土资源局执收。执收单位开具城建资金专用缴款书,缴款单位将款项直接缴入“西安市财政局城建资金专户。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和改变用途应缴纳土地收益的分配,比照市政发〔2004〕5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共同储备土地收益分配等问题的批复》执行。
三、合理处置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的划拨土地使用权
原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后不再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土地目录》的,应当以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或者授权经营等有偿方式使用。其中,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兼并国有或者非国有单位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或者改造、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积极鼓励坐落在旧城区内的工业企业采用土地置换方式迁往新的规划园区,凡土地置换后将原用地纳入政府收购储备的,新址建设用地给予应缴纳出让地价5%的优惠。
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时,可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入改制前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需要以有偿方式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经评估确认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并以此计算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股本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用作抵冲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负资产和安置职工的支出。剩余部分可以收归国有或者继续作为国家对改制后新企业的出资(股份)投入。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不足以抵冲负资产和安置职工所需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用改制后新企业应缴纳的出让金继续抵冲。
国有企事业单位关闭、破产或者采取“人资分离”方式改制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纳入收购储备或者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出让所得用于安置职工,剩余部分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中分离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生活福利设施用地,凡分离出的单位为独立法人的,其土地使用权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代为管理,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代管用地手续,但代管单位不享有土地使用权。未经依法批准,严禁将代管用地改变用途和转让、出租、抵押。
四、搞好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应本着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合理处置,保值增值的原则进行。
对国有企业整体分离出的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和聋哑、弱智、康复、技能训练等非盈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医院、门诊部(所)、急救中心(站);已建成的福利性住宅以及其他福利设施,其土地使用权按分立前的实际用途实行无偿划转。国有企业和分离单位可持土地资产整体移交批准文件,按单位分立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分离单位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其主管部门又通过合并、撤销等形式进行布局调整的,可持调整批准文件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分离后单位土地用途发生变更不再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有偿的方式使用土地。
鼓励分离后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和后勤服务机构改制为经济实体。其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处置办法和优惠政策比照市发〔2003〕24号《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执行。
五、进一步强化对划拨用地情况的执法监察力度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提高执政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的高度,搞好土地监督检查工作,从严管好国有划拨用地。对划拨土地使用权长期闲置的,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划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划拨土地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以及出租人不办理土地出租登记的,都要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逾期不缴纳或不按核定的标准缴纳土地收益的,要按日加收相当于土地收益总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直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土地使用证。对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未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的,土地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办理转让土地过户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审批行政行为,坚持政务公开、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廉洁从政。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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