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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7-11-22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4|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1/12/30 【颁发文号】南府发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15号),进一步 ...

【实施日期】2001/12/30
【颁发文号】南府发[2001]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管理,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从源头上预防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宏观调控,坚持对土地利用集中统一管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全市土地利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2、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坚持盘活存量、控制增量、集约利用的土地利用原则,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坚决执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擅自突破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3、按照《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我市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因破产、撤销、解散、企业整体搬迁等原因停止使用的企业原划拨土地、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被依法没收的土地、城市规划调整中可置换的土地、政府统—征用后未使用的土地以及各类需盘活的国有土地一律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代政府行使收购权纳入土地储备库实施储备。被纳入土地储备库的企业原划拨用地,其出让后的土地收益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安置、增资减债,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4、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闲置土地。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妥用地手续,或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延期,超过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不满两年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用地单位或个人限期动工建设。逾期仍未动工建设的,自闲置满一年之日起每月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超过两年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具体处置办法按市政府关于清理建设项目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后,有关部门停止为用地单位或个人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经核查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置。
  5、2001年10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按规定缴清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清地价款,逾期不缴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解除合同,办理违约赔偿。
  二、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范土地市场管理
  1、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一律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2、严格执行《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停止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的行政审批。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增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和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原则上一律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地,招标拍卖要严格依照《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3、经核查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供地而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协议地价必须经过专业评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审定。协议出让土地的结果要
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4、企业改组改制中涉及的原行政划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要根据“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原则进行地价评估。根据企业改制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保留划拨等方式予以处置。涉及有偿使用的,企业必须按规定补交地价款后才能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5、用地单位和个人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的,必须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符合收购储备条件的,要纳入政府的收购储备计划。
  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自行转让、抵押和联建联营。
  6、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代表政府优先收购。
  7、房屋所有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所建房屋出租的,房屋所有人应主动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并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按规定上
缴政府。未作申报或欠缴土地收益金满半年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限期追缴并加收滞纳金,满一年以上的,除追缴拖欠款及滞纳金外,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8、对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筑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由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经处理后同意补办有关手续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增加后的容积率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交不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办理变更登记。
  9、经济适用房的用地指标应由计划、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控制,认真审查,严禁房地产开发商超标使用或加大建设规模。
  三、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土地审批行政行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有重大的土地管理责任,必须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从源头上杜绝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预防和治理腐败行为的发生。
  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兴办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企业。土地估价、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脱钩。
  2、凡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等项业务,一律要经过内部会审、集体决策。
  3、要严格执行业务审批事项的办文制度,所有报件和批文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4、要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增强办事透明度,将办事制度、标准、程序、期限和责任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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