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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3/01/25 【颁发文号】南府发〔2003〕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房改住宅的产权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房改住宅底层封闭架空层予以出售或出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属房改购买公有住宅时未出售的封闭架空层(指住宅底层按户分割封闭,用于存放车辆或杂物的技术层)都应进行出售或出租。 2、出售的架空层必须和住宅楼基础连为一体。架空层属住户共用的暂不出售;通透式架空层不出售。 3、架空层出售价格。根据国标<房产测量规范)(OVTl7986.1~2000)和建住房〔2002〕74号文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架空层属于计算建筑面积范围的(层高等于2.20米的,2002年5月1日前不算面积,2002年5月1日以后计算面积),按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当年(93年以前竣工的按93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60%计算;架空层不属于计算建筑面积范围的,按住宅竣工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30%计算。 4、架空层出租价格。凡不愿购买架空层的,可租用架空层,并按现行公有住宅租金标准收取一定的租金。具体标准为:架空层属于计算建筑面积范围的,租金按现行公有住宅租金标准收取;架空层不属于计算建筑面积范围的,租金按现行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的50%收取。 5、架空层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区别计算。旧房给予成新折扣,竣工后每一年成新折扣2%,时间计算到住宅竣工当年,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实际售价: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60%(或30%) 架空层实交款=实际售价×(1-使用年限X2%)×(1±地段调节系数)×面积 6、根据市房改办《关于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南房改办字〔2001〕15号)精神,全额集资建设的架空层不另行单独计价出售,随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7、全额集资建设的架空层,按规定应计算建筑面积的要收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按规定不应计算建筑面积的不再收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8、职工购买架空层时须与产权单位签订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上写明不得改变其结构形式,从而造成使用安全,不得破坏周边道路、绿化及其他相关基础设施。 9,购买架空层的职工交足房价款后,由售房单位到房改部门办理出售手续,而后到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架空层权属登记。 10、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架空层权属登记时,对应计算建筑面积的架空层,可依权属审核确认程序,随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对不应计算建筑面积的架空层,可作为与房产有关的必须记载事项,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中记载架空层编号、结构、面积等,无须在房屋权属证书上贴附架空层平面图。 11、凡购买应计算建筑面积架空层的住户,持《房屋所有权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证手续;对不应计算建筑面积的架空层,无需办理土地证。 12、已购房改房上市交易时,必须办理购买架空层的手续。 13、此通知仅适用于单位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宅和已批准职工全额集资建设的住宅。为了规范我市房改政策,自下文之日起,以后批准全额。集资建设的架空层凡按规定应计算建筑面积的均要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购买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