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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3/08/11 【颁发文号】南府发〔2003〕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出资方)出资建设居住小区(含单体商住楼,下同)周边城市道路,配套完善城市道路,方便居民出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资方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出资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包括道路、桥梁及排水、路灯、绿化、交通设施等附属设施。 城市居住小区内配套建设的道路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计划、规划、财政、市政、国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我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建设应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要求,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贯彻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归口管理的原则。 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建设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 第五条 出资方出资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与市建设、财政部门签订出资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工程的项目合同书。 出资方须按规定缴交居住小区项目配套费、报建费等各种费用达到80%以上才能申请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项目。 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道路年度计划统筹同类项目时应优先安排。 第六条 经批准后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或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工程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按项目投资计划,全部由出资方负责筹措,并按合同约定分期分批或一次性转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出资方筹措资金不得用居住小区项目配套费、报建费等各种费用冲抵。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报送工程竣工资料到市建设、财政部门进行结算审核,并在3个月内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市建设、财政部门审批。市建设、财政部门批复财务决算之日起30日内与出资方就出资的具体数额进行认定,凡资金到位数高于结算数的,超额部分由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给出资方。 第九条 出资方投入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资金从竣工验收之日起五年内由市财政无息偿还,每年的偿还金额不少于总偿还金额的20%。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宁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协议书 (样式) 为规范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资金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南宁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居住小区周边城市道路的若干规定》(南府发〔2003〕114号)的要求,南宁市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南宁市财政局(以下简称乙方)与(以下简称丙方)在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书,希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资金来源:丙方全额筹措。 第二条:管理方式 甲方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乙方负责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丙方负责资金筹措。 第三条:工程概算投资总额的组成: 1、道路建设工程费 2、配套项目费 3、道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费 4、预备费 第四条:工程竣工时间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负责组织该项目的实施管理,在丙方确保资金按时到位的前提下,从土地交付使用之日起,工程竣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条:资金管理 乙方负责设立专项帐户管理该项目建设资金,丙方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复的项目投资概算分期分批将建设资金转入乙方设立的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建设资金转入专项帐户时间 丙方根据甲方和乙方共同签发的转款通知书,按下列时间要求将工程建设款转入乙方指定的专项帐户。 1、本协议生效7天后,丙方向甲、乙方支付万元项目建设保证金。 2、勘察、设计等项目前期工作所需资金,自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概算一次性转入。 3、征地拆迁费用在征地拆迁公告发布7天内按概算一次性转入。 4、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下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中标价50%一次性转入。 5、项目实施完成工程量达到30%时,丙方在接到转款通知书起1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中标价30%一次性转入(合计为中标价的80%)。 6、项目实施完成工程量达到70%时,丙方在接到转款通知书起1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中标价20%一次性转入(合计为中标价的100%)。 第七条 工程进度款拨付 乙方要严格按照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乙方在丙方资金到位的前提下,保证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拨付工程进度款,并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 第八条 还款期限 丙方对本工程的投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由乙方负责在5年内无息偿还,每年偿还金额不少于丙方出资总额的20%。 第九条:工程验收及移交 工程竣工后,由甲方负责组织验收,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若丙方未按规定支付保证金,甲、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如本协议签订起10个工作日内丙方未按概算一次性转入勘察、设计、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所需资金的,甲、乙方可停止该项目建设,并没收保证金。 3、丙方未按第六条4、5、6点要求转入工程款的,乙方将视情况向银行申请贷款或通知停止施工,由此产生的贷款利息或损失由丙方承担。给工程造成影响的,工期顺延。 4、土地交付之日起,在丙方资金按时到位的情况下,工程竣工时间超过一年的,对应日之次日视同工程竣工日,作为乙方还款计算日。 5、如乙方不按规定时间偿付丙方出资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金额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付息。 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合同书为准。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方各执二份,送南宁市计划委员会一份。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 天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丙方:(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