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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7-11-2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9|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4/01/08 【颁发文号】南府发〔200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

【实施日期】2004/01/08
【颁发文号】南府发〔200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南宁市集资建房用地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划拨用地用于集资建房用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单位仍有空余的住宅用地;
  二、集资建房户为未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
  第三条 因城市道路扩建、改建、城市公益项目实施的原因,拆除未进行房改的住宅房屋,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对被拆迁的住宅用地与其他非住宅用地等面积置换,作为被拆迁户的集资房建设用地。
  第四条 国有改制企业、困难企业、破产优化重建企业因安置在册职工居住的需要,经规划、国土、房改部门同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国家建房标准调整非住宅划拨用地用于集资房建设,但须按非经营性土地出让程序补办出让手续。
  第五条 调整的集资建房用地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 本规定下发后,新增的建设用地不得用于集资房建设。已批准调整其他非住宅划拨用地用于集资房建设的单位,五年内不再批准新的划拨用地。
  第七条 经批准的集资建房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非本单位职工购买集资房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对售房单位,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第八条 企业内住宅用地已满足企业内职工居住要求而其余用地需转让的,由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购,在南宁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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