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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4/02/12 【颁发文号】南府发〔2004〕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南府发〔2003〕146号),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在第二片区内,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住户,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提供集体宅基地的,可依照以下方式进行补偿和回建: (一)被拆迁住户可通过全额集资建房的方式,在被拆迁住户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并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的集体宅基地上集中回建农民新村。 集体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被拆迁住户的房屋按货币补偿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被拆迁住户的集资建房面积控制在安置标准的200%以内。 (三)被拆迁住户的集资建房面积小于或等于安置标准150%部分,按集资建房实际成本结算;大于安置标准150%部分,按同区域经济适用房价结算。经济适用房价与集资建房实际成本的差额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集体宅基地建筑用地标准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计算,每户最高不能超过100平方米。 (五)集体宅基地由被拆迁住户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有关建设用地手续,所需费用纳入集资建房成本。 (六)农民新村由规划部门统一选址定点,统一规划总平。被拆迁住户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统一设计,也可委托城区政府组织设计。 农民新村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报建,建成后,由房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为被拆迁住户办理房屋产权证。 (七)农民新村最低楼层为四层;底层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业用房(不核减三产指标),收益分配按集资比例进行分配;二层以上为集资住房。 (八)农民新村的建设由所在城区政府组织实施,限于30个月内完成(从被拆迁住户全部办理完交房手续之日起计算)。 二、计算人均耕地时,耕地包括水田(含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征用园地和鱼塘参照“人均耕地系数表”计算补偿费。征用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不进行人均耕地系数修正,征用农业设施用地按征用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三、林地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第五十四条规定计算(其中旱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第四项“征用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