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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财政性投资项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中特困户实行产权置换享受特殊政策意见的通知

2007-11-2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0|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4/02/21 【颁发文号】南府办〔2004〕22号 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对市财政性投资项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中特困户实行产权置换享受特殊政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

【实施日期】2004/02/21
【颁发文号】南府办〔2004〕22号
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对市财政性投资项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中特困户实行产权置换享受特殊政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要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关于对市财政性投资项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中特困户实行产权置换享受特殊政策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保障城市房屋拆迁中特困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一、适用对象:对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拆迁时,被拆迁人为享受民政定期定量救济的孤老、孤儿、孤残、五保户,且无第二处住房的。
  二、安置形式:在被拆迁人自愿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形式,原房屋拆迁补偿所得由拆迁人用作购买安置房,不再付给被拆迁人。
  三、安置标准:原房屋不足本条规定安置标准的,按1人户30平方米、2人户45平方米、3人户60平方米、4人户以上70平方米进行安置。
  四、差额计算办法:
  (一)在享受安置标准内的,由拆迁人全额支付购房款。
  
  (二)由于户型原因造成置换房屋面积比安置标准大时,超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的,按《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试行)》中公布的建筑工程造价向被拆迁人收取房款;超过5~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按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房价向被拆迁人收取房款;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按同区域房地产市场价格向被拆迁人收取房款。如经审核被拆迁人无力支付差额房款的,则由拆迁人支付。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南宁市财政局
                                    二○○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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