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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群众的“安居乐业”,而“安居”对于大多数人来讲是拥有一套住宅,因此明确有关住宅的各方面权利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然而,对于这项涉及基本民生的重要权利,到目前为止,我国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定纷止争。在日前由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等单位举办的“物权法与住有所居——住宅立法论坛”上,各方专家纷纷呼吁,用明确的专项法律来规定住宅方面的权属划分,加强住宅立法工作,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法律的规范之下,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物权法奠定基础住宅法提上日程 在一栋住宅楼的建设过程中,至少要通过规划、土地、建设三个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在住宅投入到使用和流通环节中后,又通常容易出现涉及房屋产权登记、建筑物相邻关系、房屋用途变更等诸多法律纠纷。在我国目前住宅专项立法缺失的情况下,由诸多行政法规及相关法律中的个别条文所组成的住宅法律体系,已经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对此,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秘书长高喜善表示:“目前我国虽然存在诸多涉及住宅的零散法规,如:村镇宅基地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但是由于这些法规没有形成合力,部门之间缺乏沟通、配合,使住宅法规无法形成有效的权属分配体系。”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认为,业已施行的物权法中有关住宅的规定相对抽象,尚需要大量的立法活动加以配套支持。王利明坦言:“目前社会上对住宅使用期限自动延长的讨论,从一个侧面表现出社会对于进一步立法的需求。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物权法从根本上对财产权进行了诸多规定,奠定了良好的立法基础,但同时也给今后的立法工作留下了相当大的空间。比如:业主大会怎么召开、社区公用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这些问题均有待与物权法配套的法规进行明确。” 在这种背景下,建设部有关部门领导于日前表示,虽然目前政府已推行了诸多保障性措施,但从长远来看,尚需一套长效机制来确保目前的政策得以运行。为此,有关部门将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法》,用于我国住房市场发展规划、管理机构、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行的监督管理。 有助厘清十大误区立法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对于确立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法律地位问题,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龙翼飞表示,住宅保障制度由于具备社会保障性质和财产性法规两大特点,必须要有很切实的法律措施来保证它的实现。首先,在保障公民的住宅权方面,只有具备了明确的硬性规定,才能保障中低收入人群实现住有所居的愿望,政府作为一个社会的服务者,必须在土地资源方面给于优先考虑。其次,区分和明确政府、社会组织及个人承担资金筹措的义务,需要有一部明确的法律加以规定,在这方面我国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 在论坛发言过程中,作为住宅立法倡导者之一,辽宁省外经贸厅法规处原副处长李明认为,目前我国存在十大误区:政府不应成立国有独资公共住房开发公司;合作建房等同于非法集资;企业不能为职工建房;住宅保障制度只适用于低收入家庭;住宅商品化等同于住宅全面市场化;不能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土地供应以招拍挂为主;房价成本信息不能公开;只有城镇户籍家庭享有住宅社会保障权利;部分开发商片面强调房地产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为了落实党中央“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指示精神,就必须要破解这些难题。 以土地招拍挂为主的误区为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从法律上规定,实行“以地养房”的政策,由政府无偿提供“公屋”和“居屋”的建设用地,租房、售房收入和底层商铺出租收益,连同商品房建设用地“招拍挂”所得的土地出让金全部交由房屋委员会管理,用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若我国内地施行类似制度,可以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优先获得土地提供法律支持。 对于政府不应成立国有独资公共住房开发公司的误区,李明提出,政府成立国有独资公共住房开发公司在国际上是一种惯例。日本有《住宅公营法》、《城市基础整治公团法》、《地方住宅供给公社法》。其中规定,日本公共住房的建设、经营主体是全国性的国营企业和地方政府住房局,每年建设一批公共住房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和出租。其建设比例高达80%,仅有20%为私营集团开发的商品性住房。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尚有待加强,甚至此前郑州市政府成立国有独资的郑州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行为还被提出了各种质疑。 李明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法》,并在住宅法中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合作住房、商品住房、旧区改造、新市民住房、农民住房、住房租赁、住宅计划、住宅登记与管理、住宅土地制度、住宅财政制度、住宅税收制度、住宅金融制度、住宅行政制度等多项内容加以明确细致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