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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报送《商品房销售情况补充表》的通知

2007-11-19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2|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5/07/15 【颁布单位】南宁市统计局 各房地产企业: 为加强和完善房地产统计监测管理,及时反映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房地产市场的变动趋势,国家统计局启动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在报送现行 ...

【实施日期】2005/07/15
【颁布单位】南宁市统计局
各房地产企业:
为加强和完善房地产统计监测管理,及时反映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房地产市场的变动趋势,国家统计局启动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在报送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情况》(表号H203表)统计月报的同时,各房地产企业增加报送《商品房销售情况补充表》(表号H204表,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企业遵照执行。
1、从今年8月份报送7月报表开始,在执行报送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情况》(表号H203表)统计月报的同时,增加报送《商品房销售情况补充表》1-7月份的数据。新增报表的上报时间同月报一致,即在每月2日前报出。
2、各企业于8月5日前一次性完整补报今年上半年各月(即1-2月、1-3月、1-4月、1-5月、1-6月)《商品房销售情况补充表》的数据。
3、由县、城区、开发区负责统计管理的房地产企业,请在每月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情况》的同时,增加报送《商品房销售情况补充表》到当地统计部门。
4、各企业要认真学习理解补充表的指标含义,注意把握现房和期房的分类标准,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分类统计报告期现房(或期房)的销售面积及销售额。同时注意表间平衡关系审核,相同月份的“商品房预售面积合计数”(H203表)应等于“期房销售面积合计数”(H204表),加强对分类平均销售价格数据的逻辑审核,避免房价指标出现异常波动。
5、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情况》(表号H203表)仍按原制度规定的填报口径、指标含义、填报方法、报送时间执行。
6、严格执行统计报表报送考核制度,坚决杜绝迟报、拒报、隔月上报。结合下半年即将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对企业迟报、拒报、虚报、瞒报等违法现象将进行严肃查处。
7、各企业在填报中如有业务问题需要咨询,请及时与我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联系。
联系电话:5539602
附件:
1、《商品房销售情况补充表》
2、相关统计指标解释及逻辑审核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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