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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2007-10-29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2|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6/09/05 【颁发文号】石政发〔2006〕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切实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 ...

【实施日期】2006/09/05
【颁发文号】石政发〔2006〕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切实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冀政办〔2006〕2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以下:
一、认真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
各县(市)、矿区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按要求进行备案。今明两年,市区商品住房每年新上市要达到350万平方米左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每年新开工70万平方米、竣工55万平方米。各县(市)和矿区也要按照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度住房建设规模。
要进一步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2006年市区房屋拆迁总量原则上控制在80万平方米以内,各县(市)和矿区2006年的拆迁总量必须控制在2005年的规模之内。在项目控制上,要优先报批符合规划条件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拆迁项目。同时,要依法规范拆迁行为,对未列入拆迁计划以及拆迁安置资金不到位、补偿措施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拆迁,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调整新建住房供应结构
“十一五”期间,我市要重点安排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按照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自2006年6月1日起,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属多层楼房的,最大不得超过85平方米;属中高层、高层的,最大不得超过95平方米,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例也必须达到70%。对不符合套型结构总体要求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尤其是擅自突破结构比例的项目,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
三、严格住房转让环节税收征管
自2006年6月1日起,房产交易按新的税收标准执行,即: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要求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暂按房屋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房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四、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
各商业银行要不断调整和优化信贷投向,积极支持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认真落实项目贷款“四证”管理制度,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不得发放贷款。要严格审查开发企业的性质、股东构成、资质等级等情况,确保项目资本金来源的真实性。项目资本金要实行专户存储,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用或擅自抽回。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要严格控制个人住房消费信贷条件。自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仍执行首付款比例不少于20%的规定。
五、优先保证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
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要求,9月底前编制完成市区和各县(市)、矿区的年度用地计划并向社会发布,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根据用地计划,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量要达到15—20%。向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供应土地,要采取“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两限两竞”方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公开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要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进行处置。对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居住用地,要优先安排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六、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房〔2005〕371号)和我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暂定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和销售管理。要严格项目审批,严格销售价格审核,严格销售对象审查,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售给中低收入家庭。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精神,自2006年8月14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对违反规定集资建房或以集资建房名义搞房地产开发、对利用集体土地开发销售商品房、以及未经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依据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该依法没收的,要坚决予以没收,所没收的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七、大力整顿规范房产市场秩序
要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加大房产市场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内部认购、收取预定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住房的违规行为。要强化预售许可批后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开盘销售。要严格执行实名制登记制度,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必须实行网上即时备案和网上公示,防止私下交易,坚决禁止期房转让。要大力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等虚假信息,以及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对违规房地产企业,其不良行为要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严肃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要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采用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房地产经纪业务,严厉查处经纪机构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
要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广告宣传。各级工商、房管部门要对房地产广告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发布。新闻媒体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广告发布有关规定,对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广告宣传。要加强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严格审查展销活动主办方资格和参展房地产项目的合规情况。
要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按照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八、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要认真落实《石家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石政发〔2004〕55号),采取以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形式,加快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按照省政府要求,今年年底前要实现住房保障机构人员的常设化、保障资金来源的正常化、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的信息化。
要进一步加强对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明确今明两年的廉租保障任务,对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进行廉租补贴,并将廉租保障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的年度考核目标,确保完成年度廉租补贴任务。要加大财政资金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形成稳定的保障资金来源。除原定资金渠道外,今后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左右用于城镇最低收家庭住房保障制度。
九、做好房地产市场动态监测工作
各县(市)、矿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建设部要求,采取普查或抽查方式,认真搞好住房调查工作,全面了解当地住房总量、房屋分类、结构状况、人均面积等住房情况,把握广大居民对住房的真实需求,为科学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合理调整住房结构提供决策依据。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公示制度,对商品住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力状态等预(销)售信息,要及时、全面、准确地通过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已批准的商品住房开发用地情况,已办理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预售许可等情况,相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增强房地产市场运行透明度。要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每月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市场供求和房价信息,客观、公正反映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蓄意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预期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
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有利于保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平稳增长,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加强沟通,搞好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年底前,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县(市)和矿区2005年以来落实中央、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商品住房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住房价格增长较快、拆迁问题较多的,将给与严厉通报批评。
附件: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责任分解表
二○○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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