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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4/03/01 【颁发文号】长金管[2004]10号 各单位,省直、长铁分中心,县(市)管理部: 为搞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服务,保障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权益,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消费,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湘金监管[2003]13号)的有关精神,现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比例15%的。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和有关证明资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应向职工所在单位提出提取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书》,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备案。证明资料包括住房公积金存储卡、个人身份证件、单位已初审的《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书》、能够证明提取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资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款收据),购买二手房的还须有市(县)房地产交易所登记证件收据。购房行为发生在2002年1月1日以后的,按本通知执行,购房行为发生在2002年1月1日以前的,按原规定执行。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批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县或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经鉴定确认为严重损坏房或危房,大修工程进行施工时,可以提取大修住房所需费用。(四)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退休证。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因公或非因公伤残疾病医疗技术鉴定书》,或者市级及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以及终止劳动关系的退职证明或期满合同协议。 (六)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 (七)偿还贷款本息的,在偿还贷款本息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双方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额度不超过当年偿还住房贷款的本息之和。提取时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贷款合同和当月贷款银行出具的借款余额清单。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当职工所租赁的住房月租金超出家庭收入15%时,超出部分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补充,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时需提供租金收款发票和家庭收入证明。此项提取只限于未购住房的租赁户。 (九)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存储余额的,需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等。 (十)职工离开工作单位,中断工资关系,同时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其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按有关程序办理封存手续。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离职后3年内未重新参加工作,可提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原单位下岗分流文件、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和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 三、认真查验证明资料,明确办事时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收到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应当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提取条件的证明资料、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等进行审核,查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是否属实,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等工作,并将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四、遵循审批程序,严肃纪律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初审、审批工作。凡未按照规定初审、审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擅自扩大或更改提取对象、范围和条件,徇私做假和违规操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有关处理。对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提取的部分应予以追回,建议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同时记入个人信誉档案,作为今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评审参考依据。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审批过程接受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全社会的监督。监督电话: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4430208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5164862长铁总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2634545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浏阳市管理部:3617308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4067392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望城县管理部:8066965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县管理部:7884708 五、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