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日期】2004/06/03 【颁发文号】长金管[2004]26号 中心各处室、四县(市)管理部: 为切实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经中心研究,制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规定》,现予以印 发,望遵照执行。 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规定》 附件: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 个人贷款的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南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湘军转发[2002]5号)的文件精神,现 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作出如下规定。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全部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为 其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在购、建自住住房时,即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四县、市管理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其他事项,按照《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未被录用 、聘用又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在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