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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4/06/30 【颁发文号】长政函[2004]92号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你局《关于实施〈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9号令)有关问题的请示》(长房政字[2004]06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产变更登记是否包含房产转移登记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此条款所称的变更登记包括转移登记。 二、关于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是否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 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没有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原则上应要求当事人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方可办理。 三、关于房屋赠与、继承和委托是否应提交公证书的问题。 办理房屋赠与手续,双方当事人亲自办理的,无需提供公证文书;委托办理的,应当符合《长沙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理》(市政府第77号令)第12条的规定。 办理房屋继承手续的,按当事人一方不能到场的规定办理,即应当提交继承公证书。自然人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房改房),由出售人统一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或单位间委托的,应当提交由买受人出具的书面委托,可以不提交委托公证书或律师函。四、关于完成投资比例的认定问题。 预售条件和在建工程抵押条件中规定的房屋土建工程完成50%以上的认定,应以申请人提供的具有法定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投资量审计报告为依据认定。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