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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5/04/11 【颁发文号】长房政发[2005]006号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房屋产权登记中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为进一步规范产权产籍管理,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效能,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经研究,现就房屋产权登记中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应分别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关资料办理。1、房屋属自行拆除的(由原产权人申请):(1)原房屋权属证书;(2)申请注销报告。 2、房屋属拆迁单位或开发单位拆除的(由拆迁单位申请):(1)房屋权属证书; (2)已生效的拆迁偿还协议书;(3)拆迁许可证(复印件)。 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房屋在拆除完毕后10天内由拆迁人统一申请注销登记。 3、房屋因倒塌、火灾等原因引起灭失的(由原产权人申请):(1)房屋权属证书; (2)房屋所在地有关部门或当地居委会、办事处的证明。4、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标的物又灭失的: 权利人应在当地影响较广的报纸上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遗失作废后,权利人凭房屋灭失证明申请注销登记。5、原房屋有抵押,且标的物灭失后新建房屋的: (1)属原单位(个人)建房的,须该单位(个人)注销抵押后方可同步办理灭失登记和新建房屋初始登记。 (2)属第三方购买土地后建房的,根据市政府协调会议精神,须由房屋抵押管理部门通知有关银行,三个月后方可凭抵押管理部门通知办理注销和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 二、无单位代码证、非法人的房屋登记 1、非法人组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须在《权属登记申请表法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上加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公章。 2、中央垂直管理等单位,可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国土使用证等要件直接办理。 三、析产房屋登记 原则上成套房屋是房屋的最小单元,不能分割。 1、被析产房屋有违章面积,且部位不明确的,不能进行析产。2、类似集体宿舍,不相邻但可独立使用的房屋,可各做一个户室号办理产权。 3、在不影响公共面积分摊原则的情况下,同一功能区内能独立使用的几套房屋可进行析产。 4、非成套住宅的私房,申请析产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有独立进出通道;(2)产权界限明确;(3)违章部位明确; (4)公用部位分摊有协议。 5、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判决要求对成套住宅予分割的,原则上不能执行,但可按部位所占该房屋的份额视为份额共有执行,须对判决的部位或份额在权证备注栏内明确。如一方不配合,不能共同申请,法院即可指定代理人代办产权登记手续,也可直接由一方自行申请,确权前应先由行政决定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确权时应按共有权人予以确权、缮证、归档、并档,待另一方申请时,再补办其领证的有关手续。 6、因区域调整换证(以证换证)后,现有的房屋析产,重新勘测面积与权证面积有出入(仅为面积差异,且面积差异是因计算差错所致),应根据房屋实际面积进行析产。在换证中,申请更改设计用途的,须出具原发证单位和原规划审批单位的相关证明。7、单位自管产改造后析产出售: 单位自管产改变设计用途或房屋结构分套(或室)出售的,权利人应先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原房屋所有权证;(2)大修规划许可执照;(3)审批后的报建图;(4)房产户室测绘报告;(5)质量安全证明。 8、部分抵押的房屋申请析产: 原用栋证有部分抵押的房屋,原则上不能析产。如一定要办理析产,应先由权利人解除原抵押手续。 四、协议离婚或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离婚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办理 1、协议离婚的,需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离婚证书(收复印件、验原件),经民政部门或公证部门确认的协议书(仅有双方当事人协议的,需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2、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离婚的,需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法院文书确认通知书)。当事人不能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的,需先撤销原房屋所有权证,并登报公告。裁定书或调解书无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需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五、私房产权登记 1、私房初始登记、变更登记严格按规划批准面积确权。 2、房屋重建,须补齐相关规划手续后,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房屋翻改、扩建,有结构变化的,须补齐相关规划手续,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3、房屋结构未发生变化,只是对原来房屋部分进行扩建的,可以换证,但扩建部分不能确权。 4、房屋非翻改、扩建,仅为面积差异,且面积差异是因计算差错所致,又未超原规划批准面积,可办理更正登记。 六、房屋产权登记中的产别和结构类型 1、产别分为以下几类 (1)自管产;(2)直管产;(3)军产;(4)集体所有房产;(5)私有房产;(6)私产(房改);(7)私产(集资);(8)私产(经适);(9)联合企业房产;(10)股份企业房产;(11)港澳台投资房产;(12)涉外房产;(13)其他房产;(14)商品房 2、结构分为以下几类 (1)钢结构;(2)钢、钢筋混凝土结构;(3)钢筋混凝土结构;(4)混合结构;(5)砖木结构;(6)其他结构 七、规划审批与实勘不一致的房屋产权确认 1、经规划验收并核发有规划许可证(正本)的房屋,实测面积与执照面积不一致的,只要没有明显独立增加部位的变化,也没有规划明确的处理意见,原则上可视为符合规划要求,但超出执照面积部位应按市收费局通知精神追补报建费。 2、报建时为复式结构,而实建时改为平层(或报建时为平层,而实建时改为复式结构),在不影响整体公共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可据实测确权。错层的同样处理。 3、报建时为半封闭阳台,而实建时改为全封闭阳台,或将弧形阳台改为方形阳台、扩大阳台面积等情况,若规划验收没有明确异议或整改意见,可按实际情况确权。但审查确权时应验开发商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否对实建情况描述明确。 4、自管产、商品房有违章面积,其违章部位能独立使用的(能单独做户室号),要参与整栋公共面积分摊,但不予确权;独立的违章建筑作为公共面积的不能列入分摊的公共面积。 八、架空层的产权确认 1、报建手续齐全的架空层,达到确权条件(规划审批与实测均为层高≥2.2m),无论产权人是否申请都要对其进行产权登记 2、层高≥2.20m,报建手续齐全的架空层内,除用作风雨场以外的其它有围护结构形成建筑空间的部分,应计算建筑面积,可确认产权。 3、整个架空层未达到确权条件(层高〈2.2m),即使连接该架空层的梯间部分符合建筑面积计算条件,也不予确定产权。 4、架空层未报建或报建批准层高〈2.2m,实测层高≥2.2m的架空层,该架空层不予计算建筑面积,不予确权。 九、长沙市原郊区和望城坡的换证问题 1、原郊区和望城坡所有的换证工作由审查科开辟专线统一按初始登记办理。 2、计算机中心专门开发换证程序。 3、对于原郊区和望城坡发放的权证,已做基础测绘并有地籍号的,面积无误的,由测绘队出具有关测绘信息认证,按原权证信息换证;未做基础测绘的,测绘队应实地查勘、出具测绘报告,审查科按原面积予以换证,面积有误的,应统一更正予以处理。 4、整栋有多户产权,要求测绘队实勘。属全部未换证的,据实对该栋进行统一换证(擅自扩建的除外);属部分已换证的,维持原权证面积换证。 十、已办栋证漏房号或面积的问题 为避免重复确权发证,对已办栋证遗漏确权的房号或面积,需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1、调档核实需补充确权的房屋是否发证。 2、上门调查、监理需补充确权房屋的产权情况,核实栋证与内档该房号是否转移,现场监理该房号是否有产权争议。3、申请单位具结。 4、由申请单位向产籍科申请提供该房屋未确权证明。 5、将补充确权情况进行现场公告、拍照,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无异议,方可办理补充确权。 十一、启用新业务系统后的操作问题 新系统运行后,商品房分户转移是否需要调档的问题,按“老问题老办法,新问题新办法”的原则办理。2004年8月1日新系统运行后所办栋证的分户转移,原则上可不再调档;2004年8月1日新系统运行前所办栋证的分户转移,若权证信息与电脑信息中已转移的信息一致,则无需调档;若权证信息与电脑已转移的信息不一致,则需要调档核实。 十二、其他有关问题 1、毁损补证和遗失补证要在补发的权证上注明“毁损补证”或“遗失补证”。 2、办理集资建房和房改房的产权登记业务,收件时不需收验购房发票,价格由房改办审核。 3、规划审批单遗失,可凭加盖有城建档案馆行政公章的审批单复印件或加盖有规划局业务专用章的审批单复印件办理相关登记业务。 4、产权证户室信息对照表中的户室面积与电脑内户室信息表中的户室面积相差0.01的,以电脑数据为准。 5、已核发房屋权证的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变更,由产权审查科按更正登记统一处理。 6、测绘报告与业务系统中的“房屋座落”信息不一致,一律以实勘的地址为准。7、根据测绘队的《析产报告》,登记科进行数据关联时,如发现新建立的户室号有的已发证,应不予受理,并进行调档核实或由测绘队、审查科实地调查产权情况;发现数据错误的,则应及时修改有关数据;发现已确权发证的,不能再确权。 8、公房领证可凭缴费收单、收件收据及受委托人身份证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