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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5/08/05 【颁发文号】长地税发[2005]81号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房产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湘地税发[2005]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2(含)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含)倍以下。 二、契税的征收: 1、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交易契税按交易额的2%计征;2、别墅、度假村的交易契税按交易额的4%计征; 3、原长政发[2003]58号文件规定的契税政策继续执行。 三、营业税的征收: 1、个人将购买商品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2、个人购买商品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附:1.湘地税发[2005]61号 2.国税发[2005]89号(略)(此文件在本书134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