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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5/09/11 【颁发文号】长房政发[2005]077号 五区房产局: 现将《长沙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及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2004]46号《长沙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等文件,为认真做好我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负责市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监管。 各区房屋产权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产局)负责辖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监管和实施。 民政、财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区房产局根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户情况,拟定住房保障年度资金计划,报市、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 第五条 住房保障标准:长沙市城区住房按每人建筑面积11平方米(使用面积8.5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按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同一户口内,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按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一)享受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年以上; (二)取得本市城区常住户5年以上,一人户且年满25岁以上(孤儿除外); (三)同住家庭成员中无私房(含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等); (四)现租赁他人住房居住。 第七条 申请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 符合条件的家庭自行到社会上(市区内)承租住房,并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租赁面积、月租金额、租赁期限、付款方式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到区房产局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区房产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长沙市最低收入无房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或住房租金核减申请表; (二)家庭户口簿和家庭成员(成年人)的身份证;(三)《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住房租赁合同》,承租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备案资料; (五)其它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烈属、残疾人、无房证明等)。 第九条 申请程序(一)申请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区房产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后,对基本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街道办事处受理的及时将资料移交区房产局。区房产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及时会同街道办事处、社区核对,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区房产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房产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房产局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房产局负责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通知并告之原因;无异议的,区房产局签署意见后,报市房产局审查。 (二)登记 市房产局在接到区房产局上报材料后,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登记。由区房产局向符合申请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员下发通知书。 第十条 市房产局根据每年的资金情况决定市区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户(人)数,对申请获得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实行排队轮候。排队顺序以批准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凡获得享受最低收入住房补贴待遇的家庭,凭《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身份证及《长沙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领取证》定期到区房产局指定的地点或委托代发的街道、社区,按月领取租赁住房补贴金。对享受住房补贴待遇的家庭拖欠房屋租金,经出租人申请,区房产局核实情况后,也可将住房补贴资金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凡获得享受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核减资格的租户,凭《长沙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租金核减资格通知书》到产权或管理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十二条 经有关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优先办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在有房源情况下,可给予实物配租。 第十三条 凡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区房产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区房产局每年定期会同民政、公安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对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申报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对调整享受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住房保障待遇:(一)原有私房无特殊原因出售的; (二)原有私房或租住单位住房在征用拆迁中适用货币安置的;(三)将原租住单位住房转租、使用权转让的。 第十五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房产局作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或者在三个月内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已取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细则确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居住或拖欠租金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行为的。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获得住房保障待遇的人员以及私自调换、转租、转借、转让廉租住房者,区房产局取消其资格,立即停发及追回租金补贴,责令补交核减的租金,责令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的差额,并按《长沙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市、区房产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区房产局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市、区房产局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住房保障工作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规定的保障面积标准、租金补贴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只适用于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城镇居民享受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