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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6/06/13 【颁发文号】长国土资政发[2006]52号 为解决国有土地上住宅土地分户登记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经我局研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国有土地上住宅土地分户登记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通知如下: 一、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因行政职能的调整,经省、市政府批准,原行政事业单位已撤销(如市化工局、纺织工业局、煤炭局等),其干部职工的房改房或其他形式的福利房未办理土地分户登记的,经核实有土地初始登记或原用地单位的用地批准文件和红线图,用地范围明确,土地权属无争议,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由业主代表组织相关资料统一报国土部门,直接申请办理土地分户登记,土地使用权类型按原批准的类型确定。 二、对于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已依法破产或被兼并的,按下列两种情况处理: 1、对于企业破产的,其职工房改房或其他形式的福利房未办理土地分户登记的。经核实有土地初始登记或原用地单位的用地批准文件和红线图,用地范围明确,土地权属无争议,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由业主代表组织相关资料统一报国土部门,直接申请办理土地分户登记,土地使用权类型按原批准的类型确定。 2、对于企业兼并的,原企业职工房改房或其他形式的福利房未办理土地分户登记的,经核实原企业有土地初始登记或原用地单位的用地批准文件和红线图、用地范围明确,土地权属无争议;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现企业单位组织相关资料统一报国土部门,直接申请办理土地分户登记,土地使用权类型按原批准的类型确定。 三、对于我市直管公房,经市房产部门批准,将住宅出售给个人的,或者根据旧城改造的有关政策,经规划部门批准,将成片的、陈旧的市直管公房拆除改建,以微利形式销售给个人的,经核实用地范围明确,土地权属无争议,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由现市直管公房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资料统一报国土部门,直接申请办理土地分户登记,土地使用权类型按划拨地确定。 四、对于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的批准文件与核定允许销售一定比例经营性用房的有效文件,按下列方式办理: 1、首先由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依据《关于住宅用地分户土地登记发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长土政发[2000]122号)第八条进行分类统计,商品房部分依法申请补办有关出让手续后,进行分户登记。不能按第八条进行分类统计的,由建设单位按销售商品房合同以套为单位统计造册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按总套数所分摊的土地面积办理有关出让手续,进行分户登记。经营性用房销售比例内的,只补签土地出让合同.不补交土地出让金。单套经济适用房中有部分面积作商品房销售的,不作出让地处理;单套经济适用房购买者愿意按套补交出让金的,依法办理出让手续。 2、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的经营性用房超过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批准的经营性用房比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补交土地出让金,经国土部门核定后直接收取有关税金,再依法办理土地分户登记手续。 3、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的经营性用房应在批准的经营性用房销售比例内。土地分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住宅为70年、商业为40年;办公为50年(备注:登记时间从项目用地批准时间算起);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以补办时间计算土地使用年限。 为简化操作程序,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经营性用房土地分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直接按经营性用房相应的比例与总建筑面积分摊每户住宅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五、为加快上述遗留问题的处理进度,方便群众办事,我局定于2006年12月底之前集中办理上述业务,并在局政务大厅总窗口设立专岗专人,专门负责上述业务的咨询、接待、受理发件工作,实行接办分离,本类业务按绿色通道办理,各有关处室和单位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提供优质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