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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0/01/01 [CENTER]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住房分配货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现预发布,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实施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搞好全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 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居民住房消费、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战略部署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全面建立住房新体制、完善社会主义要素市场体系的核心基础;是带动住宅产业快速发展,进一步改善广大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的根本途径。各级领导要站在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预以充分的重视。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统筹安排,从组织上和措施上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政策指导工作,确保改革稳步推进 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牵涉珐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职工之间经济利益的调整,是分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改革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要充分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舆论的引导工作,通过深入细致、准确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地参与和支持这项改革;要及时地、系统地、全面地对各单位的房改工作干部加以政策培训,指导他们正确地贯彻落实各项改革政策和措施。 三、尽快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加快省城住房新体制建设步伐 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建立住房新体制的核心 和基础,与之相配套的改革有:继续出售公有住房,对公有住房实施租金改革,进一步提高存量公有住房的商品化程度;进一步改革住房投资体制,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中心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进一步改革住房金融体制,建立和完善以支持个人住房消费为主体的住房金融体系;进上步改革住房流通体制,建立规范的住房交易市场;进一步改革住房管理体制,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物业管理体系等。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要按照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要求,对上述各个方面的政策加以调整和完善,并尽快颁布实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山西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全面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省城住房新体制的建设步伐。 四、进一步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房改政策 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和相关的各项改革开始实施以后,房改和监察部门要联合制定颁发住房制度改革中监督检查的办法;对违犯房改政策和房改纪律的行为,要依据规定认真查处,严肃处理,以保护广大城镇职工在房改中的正当权益。 要严格维护房改政策的统一性,继续坚持房改属地管理原则,中央和省级各驻并单位,不分隶属关系,凡涉及房改的有关政策,均应执行市政府或市房改委对住房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和政策规定。 二OOO年四月二十七日 太原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住房分配机制的根本转变,逐步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转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工资分配,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制定本案。 第二条 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目标是:彻底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通过逐步提高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进一步理顺分配体制,转变职工住房消费方式,培育和扩大住房有效需求,促进和带动住宅业的发展。 第三条 近期住房分配货币采取的主要形式是: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充率;建立职工住房专项补贴制度,向无房户职工和住房不达标房职工发放住房专项补贴。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第四条 市属各级党政机关、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均须建立和实行职工住房专项补贴制度。 第五条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各自经济效益状况自主决策、自定方案,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程序审批实施。 第七条 凡在实行住房专项补贴制度的单位(以上简称“实施单位”)工作的固定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合同制职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领取住房专项补贴: (一)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户职工和住房不达标户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 无房户职工指:夫妻双方自参加工作之日起,示以任何一方名义租赁或按房改优惠价格购买过公有住房(包括单位公有住房和政府直管公有住房,下同)的职工。 住房不达标户职工是指:已购买公有住房但所购住房未达到政府规定的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 各类人员住房补贴面积(建筑面积)标准为: 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的职工,地厅级140平方米,县处级100平方米,科级80平方米,科级以下6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 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在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机关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本方案实施以后参加工作和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第八条 现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租金标准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之前,承租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若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按届时房改成本价购买现住房后,住房面积未达标,可按住房不达标户计发住房补贴。若职工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时,可按无房户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第三章 住房专项补贴的额度 第九条 职工住房专项补贴额度按照全市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职工个人住房合理负担额三项因素测算确定。 第十条 2000年测算职工住房专项补贴额度的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元;基准补贴面积为60平方米;职工个人住房合理负担额为职工年均工资收入的4倍;住房专项补贴计发年限为32年。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专项补贴总额包括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额两部分。 第十二条 基准补贴是对一套标准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超过职工个人住房合理负担额部分的补贴。 每个职工应领取的基准补贴按下述规定计算: (一)基准补贴=月住房专项补贴额×12(月)×实际工龄(年) (二)月住房专项补贴额=职工月工资基数×住房专项补贴系数×补贴面积系数 (三)职工月工资基数按上年12月份的工资逐年核定;工资构成按照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构成确定。 (四)住房专项补贴系数指职工平均年度基准补贴额战友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2000年住房专项补贴系数为14%。住房专项补贴系数由太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按房价收入比的变化情况测算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五)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系数为1。 未达标准职工的补贴面积系数=政府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已购住房面积/政府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 工龄补贴是对职工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2年)以前的工作年限内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部分的补贴。1992年6月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享受工龄补贴。 每个职工应领取的工龄补贴按下述规定计算: (一)工龄补贴=每平方米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工龄×补贴面积 (二)每平方米年度工龄补贴额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计算。2000年年度工龄补贴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9元 (三)职工领取补贴的工龄,从职工参加工作当年起计算至1992年;1992年以前已离(退)休的职工,其补贴工龄计算至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提前离(退)休的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至实际离退休工龄计算。 (四)无房职工可按政府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全额计算工龄补贴;未达标职工按已购住房与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差额计算工龄补贴。 第四章 住房专项补贴的发放方式 第十四条 新职工的住房专项补贴,从职工转正定级的次月开始随工资按月计发、存入职工个个住房专项补贴专户,发放至职工离退休止。 第十五条 老职工的基准补贴按下述规定计发: (一)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已办结离(退)休手续的职工,其基准补贴按上年12月份的工资基数一次性全额计发。 (二)其他职工,其已有工作年限的基准补贴,按上年12月份的工资基数一次性计发,存入专户;其剩余工作年限的基准补贴随工资按月计发至离(退)休旱止。 第十六条 已购买公有住房、且购房当年已达标的职工,在其以年的工作年限内由于职务、职称晋升或政府提高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而不达标时,可视同未达标职工领取基准补贴;其基准补贴额按下述规定计发: (一)额度计算公式: 基准补贴额=月住房补贴额×差额工作月份(职工至离退休时工作月份-职务、职称晋升或住房面积标准调整当月已有工作月份) (二)发放方式:自职务、职称晋升或住房面积标准调整次月起,随工资按月发放、存入专户,至职工离(退)休时止。 第十七条 1992年5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2000年的年度工龄补贴额及住房面积标准一次性计发工龄补贴、存入专户。 第十八条 各实施单位应根据财政和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对本单位一次性计发住房专项补贴的职工进行统筹安排,制订合理的发放计划。 第五章 住房专项补贴的资金来源 第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的住房专项补贴主要从财政划拨的住房建设资金和单位售房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 第二十条 自收自支的事来单位和企业的住房专项补贴从单位住房建设资金和售房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企业进入成本,事业单位从相关费用中列支。 第六章 住房专项补贴方案的审核 第二十一条 各实施单位均须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核定本单位享受住房专项补贴的职工人数、每个职工的补贴额度并制定发放的方案。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的住房补贴发放方案均须报财政和房改部门审核。 第七章 住房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住房专项补贴按照“房改委决策,资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的归集渠道,在本单位存储住房公积金的银行,以职工个人名义开设住房专项补贴资专用帐户,每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职工的住房专项补贴资金存入个人帐户,并自存入之日起比照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五条 职工领取住房专项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职工办结调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专项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专项补贴的月数、数额等情况(以下简称计发情况)记入职工人事档案;新工作单位如为实施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施情况,继续向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在领取住房专项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职工办结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专项补贴;已计发的住房专项补贴本息余额,职工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情况记入职工人事档案。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领取住房专项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专项补贴。 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专项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提取。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辞职、擅自离职、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专项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职工人事档案。职工重新参加工作的,新工作单位如为实施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施情况,继续向职工计发住房专项补贴。未重新参加工作的,已计发的住房专项补贴本息余额,在职工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 第八章 住房专项补贴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住房专项补贴专项用于职工购买、修建自住住房、支付商品房租金和偿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条 职工购买住房时可凭购房合同向太原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专项补贴本息余额支付购房款;不足部分,可按规定申请职工个个住房贷款。 第三十一条 职工租赁商品房时,可凭房屋租赁合同向市资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专项补贴本息余额支付租金。/ 第三十二条 职工可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向市资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专项补贴本息余额偿还体贴款。 第三十三条 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过的住房专项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 第九章 配套政策 第三十四条 领取住房专项补贴的职工不得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不得以低于届进成本价格的租金租赁公有住房。 第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有一方单位未实行住房专项补贴制度的,可申请参加集资建房;申请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领取住房专项补贴的一方所在单位需自集资申请批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住房专项补贴并收回已发放的本息总额。 第三十六条 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仍按职工工资的6%执行;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按职工工资的10%执行。 第三十七条 职工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行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方案由太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