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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0/04/30 [CENTER]关于印发省城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公司,各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各驻并单位,驻并部队: 《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晋政发[2000]13号)《太原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并政发[2000]27号),已分别由省、市政府正式颁布,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抓好这两个文件的贯彻落实,搞好省城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我们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的要求,对“并政发[1995]4号”和“并政发[1997]109号”文件有关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供应体系建设、住房公积金制度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与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相关的政策进行了调整、修改、补充。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太原市居民家庭收入线划分管理办法》 附件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附件三:《太原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附件四:《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附件五:《太原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 二OOO四月三十日 太原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培育有效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和国家、省、市政府的其它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太原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房改配套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向职工发放的、用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凡在本市购买自住房且按规定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借款申请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太原市城镇常住户口; 2、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足额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3、所购房屋为单位公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商品房、职工集资建房以及其它在交易市场交易的具有合法产权的住房; 4、自筹资金达到所购房屋总售价的30%以上; 5、借款人必须是住房的自有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6、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借款人同意按照贷款规定办理担保及相关保险手续; 8、每对夫妇只能享受一次本项贷款。 第五条 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时,应提供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1、购房合同或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2、借款人夫妇双方的身份证和结婚证书; 3、有关借款人家庭具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4、资金中心要求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贷款额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可贷额度=借款人配偶的计缴公积金月工资之和×50%×12月×贷款年限 2、可贷额度不超过职工所购自住房房总价的70%。 第七条 贷款期限根据实际购房情况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借款职工的离退休年龄。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1——5年(含5年),年利率4.14%; 5——30年(含30年),年利率4.59%;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借款人向资金中心申请贷款时,首先应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第五条规定的各项证明资金中心委托材料,由资金中心进行贷款资格审查。 第十条 资格审查通过后,担保公司对借款人进行资信审查,审查合格后,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签定抵押反担保合同,并与资金中心签定保证合同。 第十一条 资金中心出具委托贷款协议书。借款人与资金中心、贷款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贷款银行将贷款以转帐方式划入购房合同中指定的售房单位在贷款银行的存款帐户。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与收回 第十三条 贷款的偿还方式为本息按月偿还,具体为本金均还,利息依据本金余额计息(计算公式如下): Rk=P/n+i(P-(K-1)P/n) 其中RK——第K个月还款额,P——借款额,i——贷款月利率,n——按月计算的还贷期限。 第十四条 贷款可用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个人住房专项补贴偿还,不足部分用现金偿还;也可全部用现金偿还。 第十五条 借款人死亡或宣告失踪的,由其房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在还款期内,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在接到贷款银行发出的催交书后,必须立即补付欠交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金。逾期罚金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担保方式及责任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由太原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违约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九条 借款人须以所购住房或其它土财产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条 担保保证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担保保证期间从资金中心与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之日起至贷款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止。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提保公司承担违约偿还连带责任。 1、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以下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合同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各方协间解决,协商无结果,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贷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及附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并就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各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