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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2/11/15 [CENTER]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关于军转干部住房补贴发放问题。 按照《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的有关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包括士官)住房补贴发放按下述规定办理: 1 凡服役期间已按军队或地方公有住房出售的政策规定购买了军产住房,或其配偶在地方已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了公有住房(含政府直管公房和单位公房,下同),且住房面积已达标的,转业地方工作后,不再确定为补贴对象,不能领取住房补贴。 2 转业地方后仍租住军产住房的,如配偶没有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可确定为无房户,领取住房补贴,并通知原服役部队收回军产住房。 在服役期间未购买、租住军产住房,未领取住房补贴(转业时领取的安家费不作为住房补贴),其配偶也未租赁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可确定为无房户,领取住房补贴。 3 在服役期间未购买、租住军产住房,未领取住房补贴(转业时领取的安家费不作为住房补贴)其配偶也未租赁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可确定为无房户,领取住房补贴。 4 在服役期间未购买、租住军产住房,但已领取军队全额住房补贴的,转业地方工作后,住房补贴不再计发。军队住房补贴只发至转业之时的,可从接收安置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按地方统一标准计发住房补贴;转业地方之前的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不再计发。 5 在服役期间已购买了军产住房,或其配偶在地方已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了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如军队未发入住房补贴,转业地方后,可按不达标户发放住房补贴。如军队已发放全额住房补贴,按达标户对待;军队住房补贴只发至转业之时的,可从接收安置单位发入工资当月起,按地方统一标准计发差额住房补贴。 6 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的住房情况和住房补贴发放应由原军队团(含)以上干部、财务和劳房部门共同出具证明;在军队已建立个人住房档案的,其住房档案应与本人的其它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二、关于公有住房拆迁后住房补贴发放问题。 1、所拆住房为职工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的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已达标,该职工及其配偶均不能领取住房补贴。 2、所拆住房为职工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的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不达标的,按下述规定办理: (1)所拆住房为职工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可按不达标户发放住房补贴,差额面积和差额面积系数按原购公房测算。 (2)所拆住房为职工以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部分产权),可按不达标户对待,差额面积和差额面积系数按原购公房测算;但计算发放住房补贴款时,基准补贴只计发个人产权部分;工龄补贴按实际差额面积计发。 3、所拆住房为职工租赁的公有住房,拆迁后,按政策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下述规定办理: (1)拆迁后,职工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安置房,住房面积已达标的,不预发放住房补贴;住房面积不达标的,按不达标户发放住房补贴; (2)拆迁后,职工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或以商品房价购买安置房,视为无房户,领取住房补贴。 4、 所拆住房为职工租赁的公有住房,拆迁后,以货币补偿形式安置的,不再计发住房补贴;如个人将货币安置款退还原房屋产权单位,可按无房户计发住房补贴。 5、所拆住房为职工租赁的公有住房,拆迁后,仍以租赁形式安置的租房户,按本通知第四条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购买单位(或系统)协建经济适用住房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问题。 1995年以来,为加快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经省有关部门和政府批准,部分单位或系统协助建设了一批经济适用住房,这些住房全部纳入国家和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主要面向本系统、本单位职工出售。购买此类住房职工的住房补贴,按下述规定办理: 1、职工在购买此类住房之前,已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了公有住房,所购住房面积已达标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所购住房面积不达标的,按下述规定办理: (1)职工以房改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按不达标户发放住房补贴; (2)职工以房改标准价购买了公有住房,在补足成本价后,按不达标户发放住房补贴。 2、职工在购买此类住房之前未购买、租住公有住房,住房补贴发放按下述规定办理: (1)职工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此类住房,所购住房面积已达标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所购住房面积不达标的,成本价购买的按不达标户发放住房补贴;标准价购买的,在补足成本价后,按不达标户发放住房补贴; (2)职工以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此类住房,按无房户计发住房补贴。其中工龄补贴按《方案》规定的标准和办法计发;基准补贴须对基准补贴系数按下述公式公别测算后,按《方案》规定的办法计发: G=(X元/平方米×60平方米-5400元×2×4)÷32÷2÷5400 G 为基准补贴系数;X为职工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售价。 四、关于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问题。 1、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在继续租赁期间,暂不发放住房补贴。 2、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其租住的住房面积已达标的(一户核心家庭同时租住两套〈含两套〉以上公有住房的,合并计算住房面积(下同),如终止租赁关系、腾退租赁住房、且夫妻双方均未重新租赁或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租住公有住房之前的工作年限以及从腾退之日起以后的工作年限,可按无房户计发住房补贴;租赁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 3、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其租住的住房面积不达标的,按下述规定办理: (1)如终止租赁关系、腾退全部租赁住房、且夫妻双方均未重新用途或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租住公有住房之前的工作年限以及从腾退之日起以后的工作年限,可按无房户计发住房补贴;租赁期间的住房补贴,可按住房不达标户计发,差额面积按所租赁的公有住房的面积与2000年1月1日时的职务、职称所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计算; (2)如职工以房改成本价购买了该住房,可按住房不达标户计发住房补贴。 五、关于职工中止工作以后住房补贴发放问题。 职工因故中止工作以后,其住房补贴的发放按下述规定办理: 1、职工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停薪留职的,其停薪留职期间的住房补贴有预计发;其他时间的住房补贴政党计发。已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目前尚未恢复工作的,其应发的住房补贴暂不发放,待恢复工作后从恢复之月起再预计发。 2、因各种原因被开除公职的职工,不预计发住房补贴。 六、关于现住房面积的核定问题。 现住房面积的核定,按下述规定办理: 1、现住房面积,以核心家庭(即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为单位进行核定。 2、凡子女已成年并参加工作的,不管婚否及是否独立生活,其住房按其本人或其本人组成的核心家庭独立核算。 3、一个核心家庭拥有两套(含两套)以上公有住房的,按全部住房合并计算面积,累另面积达标的,夫妻双方均不予计发;累加面积不达标的,按下述规定办理: (1)如全部住房均以房改成本价购买,按不达标户发放住房补贴; (2)如全部住房中有标准价购买的情况,在补足成本价后,按不达标户计发住房补贴; (3)如全部住房中有租赁公房的情况,则暂不计发住房补贴,待将租赁房屋腾退或购买后,其住房补贴按本通知第四条有关规定执行。 七、关于城郊结合带职工住房补贴发放问题。 城郊结合带职工住房补贴按下述规定办理: 1、城市规划区调整以后,原属郊区的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和合同制职工),其工作关系并入城区后,按《方案》规定的统一政策计发住房补贴;工作关系归属古交、清徐、娄烦、阳曲四县(市)的,按四县(市)政策规定执行。 2、工作关系属六城区的乡镇干部,公办、民办教师和其他人员,因配偶为农业人口而划拨宅基地自建住房的,有公职的一方可按无房户领取住房补贴;夫妻双方均为公职人员,由政府或村集体划拨给其宅基地自建住房的,不计发住房补贴;以出让(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凭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或购买村集体宅基地自建住房的,可按无房户计发住房补贴。 八、关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核定问题。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核定,按下述规定办理: 1、凡属公务员编制序列的职工,只按行政职务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发住房补贴,不对应职称;其他编制序列的职工,既可对应职务,也可对应职称;原则上就高应。 2、职工的职务等级和专业技术职称待级必须是市级(含)以上组织或人事部门正式认定的等级;凡单位内部自行确定的等级待遇,在计发住房补贴时不预对应。 3、各等级专业技术职称住房补贴面积(建筑面积)标准为:正高职称140平方米;副高职称100平方米;中级职称80平方米;初级职称60平方米,本住房面积标准只作为计发住房补贴时的计算依据。 4、25年工龄(含25年)以上的普通干部,可享受科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80平方米)。 九、关于住房补贴方案的报批问题。 1、住房分配货币化是一项长期的基本性工作,应纳入各单位日常工作内容。各单位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充实工作人员,精心组织好本单位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 2、住房补贴发放按先易后难的原则办理,凡可清楚界定为无房户或不达标户的职工的住房补贴,可首先报批;租赁公有住房居住的职工在腾退住房或办理完购房手续后报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在转正定级后报批;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在集资房明确产权关系后报批。 3、单位在报批住房补贴发放方案之前,必须首先报送《单位住房状况登记表》和《职工家庭住房状况登记表》,凡两表不全的,补贴发放方案不预审批。《职工家庭住房状况登记表》相关审核栏目,必须有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名,未签名的视同无效表格。 4、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本单位当年应发住房补贴总额纳入预算,统一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情况综合平衡后列入预算安排。 5、单位报批住房补贴方案按现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结合房屋产权管理体制管理。凡住房由其主管部门统一调配、或其经费由主管部门划拨的单位,均应由主管部门统一办理住房补贴方案报批手续;其他单位可直接报批。 6、一次性补贴按职工1999年12月份工资基数核定;逐月补贴一年一核,职工当年的逐月补贴额按上一年12月份的工资基数核定,于当年第一季度集中办理报批手续。 7、当年逐月住房补贴额核定后,由于国家或省、市政府统一调整职工工资而使核定逐月补贴的工资基数发生变化的,或职工因职务、职称调整而使工资基数和补贴面积系数发生变化的,变化后各月的新增补贴纳入下一年度补贴发放计划补发。 十、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办理。 十一、本通知由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太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