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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城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票制”收取的通知

2007-10-24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22|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实施日期】2005/05/08 【颁布单位】 并政办发45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规范建设项目收费行为,确保各项规费按时足额收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现有城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 ...

【实施日期】2005/05/08
【颁布单位】 并政办发[2005]45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规范建设项目收费行为,确保各项规费按时足额收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现有城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有关部门分别收取改为在市政务大厅统一办理,试行“一票制”收取,银行代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均应交纳下列费用: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消防设施配套费 
(三)工程质量监督检验费 
(四)工程定额测定费 
(五)新增用水量增容费 
(六)园林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 
(七)绿化工程质量监督费 
(八)中小学建设资金 
(九)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十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 
(十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收费程序 
(一)上述收费项目在市政务大厅统一办理。 
(二)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在规划局窗口进行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网络登记,领取收费核定单,在相关部门窗口办理应收金额核定、汇总及交费手续;市规划局窗口根据建设单位出具的收费凭据发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建管委发放施工许可证时核验建设单位各项收费项目交纳情况,确保各项收费按时足额收取。 
(三)建设单位办理规划许可证前,应在收费核定单上承诺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进行人防施工。建设单位对人防施工设计要求未做出承诺的,须按核定金额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同时免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 
(四)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屋产权证及接受行政执法检查时,须出具收费凭据及收费核定单证明缴费情况。 
(五)市建管委、市规划局不得自行设置发放许可证件前置收费条件。 
(六)人防工程实际建设达到设计要求的,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按规定免交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未达到标准的按规定交纳。 
(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取后应按规定办理清算手续,符合返还规定的应及时退还建设单位。 
三、收费标准 
(一)各项收费仍按原核定标准收取。 
(二)各有关部门在核定应收金额时,可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办理减免或缓交。缓交金额不得超过应收金额的50%。建设单位应承诺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一次性交清缓交部分。 
(三)各有关部门核定的享受政策性减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方案的使用性质;一经改变,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处理并按改变使用性质的建筑面积补交相关费用。 
四、相关规定 
(一)工程竣工后,市建管委组织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经委、市人防办、市园林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没有按规定交清相关费用的,各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有关部门要认真核定应收金额、实收金额和减、免、缓交金额,确保收费公开公正;对漏收漏缴及违规减、免、缓交费用的行为,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市政务大厅、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四)城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票制”收取从2005年5月1日起试行。此前已开始办理报建手续并已交纳部分项目费用的,其余项目的收费仍按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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