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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产局关于危房改造项目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缴存规定的通知

2007-10-22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0|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4/12/10 【颁布单位】 武房物〔2004〕117号 市房产局关于危房改造项目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缴存规定的通知                      各区房产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民政府 ...

【实施日期】2004/12/10
【颁布单位】 武房物〔2004〕117号
市房产局关于危房改造项目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缴存规定的通知
                    
各区房产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房改造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32号)的规定,从2003年起危房改造项目的供地已由市国土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公开挂牌运作。我市从2003年起凡是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的危房改造项目在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时,维修资金的缴存按商品房的规定办理,不再执行武房物〔2002〕84号文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承建的危改项目,其建设单位和商品房的购买者在申请初始登记和交易转移登记时(以危改项目的批文为准),均可暂不缴存维修基金,该项目房屋的物业管理和维修责任由各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规定。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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