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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6/02/05 机关各处室、基层各单位: 现将《商品房预售管理内部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1、《商品房预售管理内部操作细则》 2、《公建配套设施核定意见书》 二O O六年二月五日 主题词:商品房 预售管理 操作细则 通知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2月5日印发 附1 商品房预售管理内部操作细则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建设部和相关部门规章的修改以及我市《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常州市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操作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们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了我局系统内部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过程的操作细则: 一、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公示。 1、根据我市六委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与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发放预售许可证时须将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明细表以及公建配套设施图作为预售许可证的附件一同发放,要求售房单位在销售过程中将预售许可证以及相关附件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 2、对于分期实施的项目,按照分期规划对公建配套设施进行公示; 3、对于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分期申领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按一次性规划对公建配套设施进行公示; 4、对于领取预售许可证后规划变更的,应凭规划部门的变更手续办理公建配套设施变更公示以及其他相关手续。 二、商品房预售管理与商品房权属管理工作的衔接。2004年10月9日后取得土地出让的住宅开发项目,竣工后须办理公建配套设施核定手续。由市场处会同物管处根据公建配套设施明细公示表和公示图以及预测绘报告到现场查勘核对公建配套设施的项目、位置、面积等内容,监管公建配套的销售行为,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发公建配套设施核定意见书,产权监理处凭公建配套设施核定意见书和测绘报告办理该项目的产权初始登记。物管处负责按有关规定与产监处配合,做好该项目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的代为登记。 三、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中与物业管理工作的衔接。 1、对于申领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开发企业(包括与之有关联的物业企业)如在之前有拖欠物业维修基金的情况,一律要将拖欠的基金缴清或与物管中心签订基金缴交协议后方可发放预售许可证。 2、对于申领预售许可证的住宅项目,必须在申领预售许可证前按《常州市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完成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工作。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苏建函房[2004]471号文件《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自行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预售款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并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所收到的预售款必须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建设或用于归还本项目的开发贷款。房产管理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收付情况进行监管时,可以对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流入、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五、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单位提供法定的材料,经审核清点后,符合要求的发《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发《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核定网上合同备案系统中输入的预售项目的信息以及预售房屋明细,符合要求的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到项目现场实地查勘,填写《行政许可事项现场检查笔录》。 4、对符合许可要求的项目,填写《行政许可案件办理报批书》报局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行政许可申请单位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填写《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六、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执法、检查。 1、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的检查,重点是现场公示内容; 2、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的检查,确保预售资金的正确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