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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6/04/01 【颁布单位】常房发[2006]27号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对非住宅商品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缴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非住宅商品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管理,逐步建立与完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保障各类非住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促进房屋的社会化、市场化维修和物业的长效管理,根据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现明确我市各类商办非住宅商品房在销售时,应当缴交并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商办非住宅商品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标准,暂参照《常州市住宅楼房屋本体共用部位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常政发[1998]110号)和《关于新建住宅区综合交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常价房[2000]202号)的规定执行。商办非住宅房屋本体维修资金按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收取(不含电梯更新费),由购房人缴付;区域共用设施维修资金按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收取,由开发建设单位缴付。 商办非住宅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缴存的时间与方式,按照《关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需出具维修资金缴款凭证的通知》(常房发[2006]3号)执行,资金收取后存入市物业管理中心专户内实施统一管理。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本市过去未向市物业管理中心缴交并建立商办非住宅商品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O O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