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ENTER]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有关工作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6/11/13 【颁发文号】武房市〔2006〕107号 各区房产局、开发办,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中所涉及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外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分支、代表机构),需购买实际自用商品房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需提供本市外经、工商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和有效登记证明; (二)购买商品房屋的资金证明; (三)所购房屋符合实际需求自用原则的书面承诺。 符合以上条件的分支、代表机构除购买自用商品房外,不得再购买非自用的其他商品房和商品住房。 二、在我市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在校专家、学生,购买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住房,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分支、代表机构和学校出具的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 (二)有效护照(包括居留许可)等身份证明; (三)购买商品住房的资金证明; (四)所购商品住房符合实际需求自住原则的书面承诺。 符合以上条件的境外人员除购买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住房外,不得再购买非自用、非自住的商品房。 三、凡未在我市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人员,不得在本市购买商品房。 四、港澳台居民、华侨(含华人,以下同)确因生活需要,可在本市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住房,并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及台胞、华侨有效身份证明; (二)购买商品住房的资金证明; (三)所购商品住房符合实际需求自住原则的书面承诺。 符合以上条件的港澳台、华侨人员除购买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外,不得再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 五、各区房产、开发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其他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及时与其他监管房地产市场的外经、工商、外事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机制。 六、各区房产、开发管理部门要严格按国家三部委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的规定,严肃查处在房地产交易环节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境外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人员在此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