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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2/06/28 【颁布单位】 筑府办发[2002]44号 [CENTER]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0二年六月八日) 为加强房屋拆除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拆除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在本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范围内进行房屋拆除规定如下: 一、市房屋拆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房屋拆除安全的监督管理,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房屋拆除安全管理的规划,审批房屋拆除方案并监督实施。 (三)参与房屋拆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对从事房屋拆除安全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法规、政策及技能培训。 (五)组织房屋拆除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六)掌握并及时发布房屋拆除安全信息。 二、承担拆除工程的单位应当制定房屋拆除实施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市拆迁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施工单位应当与市拆迁安全管理办公室签订《拆除安全责任书》。 三、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与房屋拆除工程相适应的专职安全员。 四、拆除应当自上而下对称顺序进行,不得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一部分时,先应采取加固或稳定措施,防止另一部分倒塌。 五、因特殊情况须采用推倒法拆除的,应遵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并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砍切墙根的深度不超过墙厚度的三分之一,墙的厚度小于两块半砖时,不得进行掏掘; (二)在掏掘时,须采取有效措施支撑住墙体; (三)推倒前,应发出信息,待附近人员避到安全区域后方可进行。 六、需拆除工程范围内的电线、电缆、煤气管道、上下水道、供热管线等设施,应当报有关单位,并按有关操作规程作业。 七、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标志及专职监护人,并在周围设置围拦,夜间应红灯示警;在高处进行拆除时应先设置溜放槽,较大或沉重的材料应用吊绳或起重机吊下,禁止向下抛掷。 八、爆破拆除,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九、房屋拆除应当符合环保要求,拆除废料须堆放整齐,建筑垃圾按规定清运,不得在施工现场焚烧。 十、承担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为其从事拆除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应将投保证明及拆除作业人员名册报市房屋拆除安全管理办公室。 十一、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