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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拆迁单位管理的暂行规定

2007-10-1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9|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2/06/28 【颁布单位】筑房发46   为了加强对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规范委托拆迁行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市、区、县(市)房屋拆迁管理 ...

【实施日期】2002/06/28
【颁布单位】筑房发[2002]46
  为了加强对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规范委托拆迁行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市、区、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房屋拆迁单位必须持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接受拆迁人的拆迁委托。
  三、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应遵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十二号令)。
  四、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南明区、云岩区范围内的,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他区、县(市)范围内的,向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不得涂改、伪造、转借、转让《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房屋拆迁单位接受拆迁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委托合同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项目的名称,委托拆迁范围、面积等。
  (二)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
  (三)服务内容及标准。
  (四)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办法。
  (五)当事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人应当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六、对房屋拆迁单位实行年度审核制度。被考核的拆迁单位必须按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如实提交有关材料。未经审核合格,不予验证。
  从事房屋拆迁业务人员,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上岗证》上岗。
  七、接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不得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进行拆迁。
  八、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资格审批手续。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九、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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