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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2/07/02 【颁布单位】 筑府办发[2002]49号 [CENTER]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0二年六月八日) 为解决购买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申办产权证有关遗留问题,保护商品房购买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1996年9月26日前开发建设的项目已销售或拆迁兑换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购房人或者被拆迁人应于 2002年10月31日前到贵阳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申请登记。 二、申请登记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 1、购房合同(原件); 2、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 3、其他能证明购房的资料。 (二)拆迁安置房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 1、拆迁兑换协议(原件); 2、补差收据(原件); 3、原被拆迁房屋产权注销表或有关产权依据; 4、其他相关拆迁资料。 对已登记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申请人必须委托进行建设项目质检和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测绘。 三、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权属清楚、质检合格的,分期分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四、对登记中涉及房屋建设手续不完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2002年12月31日前到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相关手续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相关契税、产权登记费、转让手续费等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申请人按现行标准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