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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说明

2007-10-1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9|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2/07/03 一、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也在不断地规范、深化,但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仍存在一些违规违法现象,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商品房预售款使用问 ...

【实施日期】2002/07/03
一、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也在不断地规范、深化,但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仍存在一些违规违法现象,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商品房预售款使用问题。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将预售款挪作他用,更有甚者携款而去,造成一些“胡子工程”、“烂尾楼”,给承购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扰乱了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为防止此类问题的发生,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主要采取提高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方法来控制,如深圳、上海等城市对于商品房预售的项目,除相关开发建设手续齐全外,工程形象进度必须达到“多层封顶、高层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我省作为西部欠发达地区,为鼓励房地产,开发投资,对于商品房预售条件在五证齐全的情况下,并符.合“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即予.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由于缺乏对商品房倍款使用的,监管措施,本市房地产开发建设中“胡子工程”、“烂尾楼”等现象时有发生,给一些不法房开商以可趁之机。由此,制定《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十分必要,这将有助于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承购人合法权益,同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部门形成有机协作,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从而推动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二、制定依据及过程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2、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修改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制度。为解决本市商品房预售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市房管局于2001年年底将制定<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筒称《规定》)作为今年的立法项目报市政府,并获得批准。收到市政府今年的立法计划后,市房管局立即成立了起草小组,着手起草准备工作,在立足本市实际的基础上,分别与金融部门、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院等及有关专家进行了讨论,广泛征求各方意见,集思广益,于2002年4月初形成了初稿。在随后的一个月时间内,市房管局又集中进行了多次专题讨论,并再次会同法制、法院、金融等部门进行了充分论证,几易其稿,形成草案,经2002年5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为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堵塞产“胡子工程”、“烂尾楼”问题的漏洞,市房管局征求了市建行、市工行等金融部门的意见,他们认为:从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讲,商品房预售款只有进入开户行的保证金账户,在支用时,作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的房产管理部门亦采取相应的措施,方能真正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为此,《规定》在第七、八、九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其开户银行的保证金帐户”、“房地产开发企业需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应当向房产主管部门申报用款计划”、“银行支付商品房预售款,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手续的规定办理”,明确了房地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三者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核拨、使用过程中各方的责任,达到规范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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