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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大嗓门”扰民 受扰住户获赔2万

2007-10-15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1|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  案例:2004年8月,马小姐购买了位于甘井子区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并于次年3月入住。入住后,马小姐发现自己家的卧室、客厅与楼里的电梯毗连,两部电梯运行的噪音过大,严重影响了自己的休息。为此,马小姐多次找到 ...

  案例:2004年8月,马小姐购买了位于甘井子区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并于次年3月入住。入住后,马小姐发现自己家的卧室、客厅与楼里的电梯毗连,两部电梯运行的噪音过大,严重影响了自己的休息。为此,马小姐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其采取措施,降低噪音,但开发商对马小姐的请求不予理睬。2005年4月,马小姐委托一家室内环境监测部门对自家的主卧、客厅的噪声进行检测。最终,检测单位出具了检测报告确认:所测噪声dB(A)值不符合Ⅰ类环境噪声标准限值。于是马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采取措施降低噪音,使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要求开发商按100元/天的标准给付其自2005年4月起至噪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之日的赔偿金,并承担鉴定费300元。
  开发商辩称,其交付的房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电梯经检验也合格,其已经完全履行了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故对检测报告不予认可,不同意马小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判决开发商限期降低噪音,并一次性赔偿马小姐2万元。
  说理:辽宁元明律师事务所牟飞律师认为,马小姐购买房屋的噪声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中规定的标准,影响了马小姐的正常生活,严重侵害了马小姐作为一名住户的合法权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开发商应该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牟飞律师在此提醒,开发公司在进行建筑设计时,一定要注意设计的人性化和合理化,多为住户着想,以免再发生类似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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