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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1992/11/07 【颁布单位】 镇政发[1992]23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解决市区住房困难户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徒县、京口区、润州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镇单位: 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已批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制订的《镇江市解决市区住房困难户问题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解决住房困难户的问题,是各级政府和部门贯彻党的十四大会议精神,加快实现小康步伐,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表现。各地区,各单位一定要根据方案要求,制订出三到五年解决住房困难户的计划并切实组织好实施。市各有关部门要大力配合,共同努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全市解困目标的实现作出应有贡献。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七日 [CENTER]镇江市解决市区住房困难户问题实施方案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市住房建设有了较大发展,近十年来,市区新建住房240多万平方米,比前30年建房总数还多近4倍。旧城改造步伐明显加快,相当一批住房困难户的居住条件得到改善。但由于多种因素,市区居民住房矛盾仍十分突出。据市十九九一年统计年报,市区人均居住面积在两平方米以下的特别困难户(以下简称特困户)有757户,还有一部分人均居住面积在四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为尽快解决市区住房困难户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1]73号文件中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八五"计划期间的目标和十年目标,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步骤 镇江市解困工作目标是,力争到1997年,基本解决市区现有居住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具体步骤是:解困工作今年准备,明年启动,力争前三年基本完成,后两年扫尾。 二、范围、对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居住并具有城镇正式户口,人均居住面积在四平方米以下的居民为住房困难户(包括无房户),属于本方案所列解困对象。 三、安置标准: 解决安置本着先急后缓,循序渐进的原则,力求一次解困。住房困难户安置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十至十二平方米。 住房困难户在解因时要求保留原住房的,原住房面积应与解困房面积合并计算。 四、解决方案 实行有偿解困的方法,即:政府扶持、社会统筹、单位补偿、个人出资。 1.政府扶持: (1)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落实解困所需的建房计划、规划定点、土地拨用及优惠价建材。 (2)集中新建的解困房由市有关部门减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及代收费、城市道路建设服务费、墙体建设基金、土地划拨与国有土地使用金、新菜地(粮田)开发费基金、粮油差价以及水、电增容贴费等税费;减缴规划报勘、征地拆迁、水电材差、白蚁防治等方面费用,以降低解困房造价,加快解困速度。 2.社会统筹: (1)凡市区各房屋开发经营单位,从今年起均需按当年竣工的新建面积(不含复建面积),以成本价(含住房本身的建筑造价和征地拆迁补偿费,下同)原地提供5%的住宅,或按等额面积的成本价与该处同类住房平均售价的差额折算交由市房改办,用于解决特殊情况的居住困难户。 房屋开发经营单位中的“三资”项目,经批准后可免予统筹。 (2)市各部、委、办、局(公司),要协调统筹本系统范围内的解困房源和资金,组织好下属单位的解困工作。 3.单位补贴: 由住房困难户职工所在单位,按解困房销售价(以下简称解困价,原则上按同一地区同一类型房屋销售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降低两百元定价)与困难户个人支付款的差额给予补贴。一户家庭成员在几个单位,原则上共同承担,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前头。 4.个人出资: (1)全额优惠售房。职工住房困难户按全额购买解困房,可在解困价基础上再降低10%,其住宅产权、使用权、支配权均归个人所有。 (2)份额优惠售房。职工住房困难户买房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二百五十元(一九九二年暂定价)为基价,并根据地区、朝向、楼层的不同,进行增减调节(调节系数按《镇江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按份额优惠价购买的住房,购买者拥有部分产权,产权份额为售价与解困价之比。其房屋可以使用、继承,住用五年后允许按市有关规定出售,原解困房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按以上两条规定购房一次付清购房款者,均可享受八折优惠;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按(单位、职工购、建住房贷款细则)规定,向建行住房信贷部申请低息抵押贷款。 (3)个体经营者购买解困房,一律按解困价自行负担。 (4)对全部家庭成员均无工作单位,且确实无力购房的住房特困户,在市统筹房源中调剂解决。 五、组织实施: 1.成立镇江市解决住房困难户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牵头,计委、建委、财政、税务、土管、物资、房改、规划、公用事业、供电、房管、总工会等部门参加,日常工作由市房改办承担。各系统、各单位的房改机构也要担负起这项职责。 2.全市解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逐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市房改办主要负责制定全市解困方案和有关的政策、办法、规定;掌握全市解困房建设计划与资金安排;审定解困房的选点、规划、设计;审批各有关单位住房困难户安置方案和对全市解困工作实施宏观管理。 各系统房改办主要负责组织解困方案的具体实施;统筹本系统范围内解困资金和解困房建设、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协调系统内各单位的解困工作;做好按级审核认定、汇总呈报工作。 各单位负责管理范围内住房困难户的调查审核、建档呈报工作;拟定本单位解困计划、组织房源、落实资金;按政策规定解决困难户的住房;及时完成市和系统下达的解困任务;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教育工作。 3.加快解困房建设,多形式多渠道解困。 成立"镇江市广厦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隶属市房改办,具体承担解围房建设工程及有关工作。各系统各单位可组织建房合作社,采用集资建房、合作建房、民建公助等多种形式,加快解困速度。 集中新建的解困房可按本方案规定,享有税费减免的政策;各单位新建房申用于解困的面积,经审核批准后,也可按本方案规定减免或退还有关税费。 六、其它规定 1.各单位分配住房时,均应首先解决特困户,有条件的单位应将人均居住面积四平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一并考虑。 2.市集中兴建的解困房优先解决困难户申的离休干部、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高级知识分子、中小学教师。 3.因困难户职工无力购房,单位购买的新建解困房,也可经民主评议并报经市房改办核准后,分配给本单位其他干部职工,但必须按本方案规定的安置面积标准,调剂解决有关困难户住房问题。 4.住房困难户住地已列入拆迁改造范围的,按《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予以安置解决。 5.对于清查出的"空关房",应优先用于解困,尤其要优先安排举报协查有功的住房困难户。 6.单位解决解困房的补贴资金,在本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单位资金确有困难的,可由其主管部门在系统内统筹解决。 7.解困资金和房源,实行专款专用、专房专用,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如有违反,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8.丹徒县的解困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9.本方案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镇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